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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刘加良


【全文】
  中国人民大学近日召开民事诉讼法研讨会认为,虽然民诉法完成局部修改不久,但是——民事诉讼法有全面修改的必要。
  □民诉法2007年小改无法对其全面修改形成抵消力量
  □民诉法修改应朝着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方向行进
  □民事执行应有检察监督的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与会专家的支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但是,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现实紧迫性依然存在,相关探讨依然十分必要。为推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又好又快的进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于近日召开了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校的专家学者就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宏观问题和具体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宏观问题
  1、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只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局部性、过渡性的特点,社会各界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依然充满强烈的期待,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民事诉讼法的新近小改不能成为推迟其全面修改的理由或借口,不足以对其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形成抵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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