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我国大学法学高等教育始于20世纪初,其特点是学习与模仿。我国大学法学院注意对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考察和学习,注意对西方国家大学法学院课程设计的观察与分析,并多数大学选择了欧洲国家法学课程体系设计思路,这与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律典文化、官吏兼讼判者文化等本土文化有关不可分割的联系。[2](P15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费安玲教授在对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英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11个国家48所法学院2005-2006年的课程安排信息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欧洲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大学中,多采取注重基础课程型或注重比较课程型或注重讨论课程型的课程设计模式,而且即使是采用注重比较课程型或注重讨论课程型的大学,其比较的内容和讨论的内容依然多放在法学理论上或与之相关联的领域内。她认为,优士丁尼在其《法学阶梯》序言中所阐述的法学教育目的之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整个欧洲并伴随着殖民统治的强力推行或一些国家的自觉接受而在亚洲、拉美、非洲等地广为影响至今:“用最大的热忱和不懈的努力去接受我们这些法律吧。你们要表明自己已经学识精通,这样,可以怀有美好的希望,在完成全部学业后,你们可以在可能委托给你们的不同地区内来治理我们的帝国”。因此,作为具有治理国家的人才而言,首先重要的不是解决如何掌握诉讼技巧等职业技能,而是应当具有达到一定理论程度的法学专业的精深素养。[2](P159)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目的方面,费安玲教授认为我们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在于培养出有法律学问和法律悟性、于一般道德基础上还应当具有法律道德(如刚正不阿、尊重并维护法律的权威等)、有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的人。大学法科本科生在其4年的学习期间需要专业素质培养,即构筑在较为科学的法学基本知识根基上的法学悟性和继续学习的能力的培养。不仅应当给学生以法学知识,更应当教会他们进行独立思考和学习的方法。[2](P164)
我国的法律体系及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效仿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一些学者近年来呼吁的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法律精英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效仿美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客观地说,美国法学教育体制在美国的社会环境、司法体制下运作良好,这也是学者们提出向美国学习的主要原因,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司法体制下,美国法学教育模式是否也能运作良好?这实在是令人非常没有把握的事情,因为无论从哪个方面比较,两个国家都有太多的不同。正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在培养模式方面,各国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当今世界上很难形成一个可以整齐划一统一适用的标准化课程设置体系。所以,我国开展法学教育改革工作时,不能忽略我国特定的国情,单纯效仿某一国家的教育体制。从这一角度来看,费安玲教授以对11个国家48个院校课程设置进行分析为基础所得出的关于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的观点更令人信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