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纠纷历来是出现得最多的纠纷,只要有两个人就可能有矛盾。代理民事案件也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修订的《
律师法》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难的问题也有贡献,比如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与刑事案件一样也减轻了不少。但是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困难的有些问题也不是修订《
律师法》能解决得了的。
(1)人身安全保障难。因律师一般都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必与另一方当事人对立。对立的结果可能就会引发另一场纠纷了,受伤的则是律师。一直以来,律师的人身安全问题始终是影响律师业发展的因素,导致了许多的优秀人才没有进入律师队伍。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律师行业发展起来的是报复律师的案件的不断增多,从1984年的“三王事件”到1995年的报复律师“总暴动”,1995年全国发生了十几起侵害律师的恶性案件。(4)行业发展史也是律师的血泪史。1996年《
律师法》第
32条明文规定了律师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怎么受法律保护,也没有规定法律为保护律师采取了哪些措施。其实律师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也只是一句宣示性的话,哪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法律的保护呀!所以律师的人身安全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案件(5)也证明了这一点,只要有律师受伤了,大多是报复,而律师们怀疑的第一个原因也是报复伤害。
新修订的《
律师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关于新修订的
律师法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内容会在后面论述)
律师法的任务不是去如何的保护律师,而是在于调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保护一种为法律所值得维护的社会关系是基本法律的任务。
(2)证明法律事实难。一位执业两年的律师坦露出了这一问题,他经历过这样一件事情:张三请他的9个同事,共10人到餐馆包间吃饭,饭后张三结帐,发票就开给了张三。事后因为其中一道海鲜没有做熟,导致张三和另外9个同事都患病,每人花去医药费5000元。于是起诉到法院,我们权威的法院在认定事实时的思路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三你如何证明曾在该餐馆就餐,于是张三拿出了发票,法官又问张三的同事,同事们说是张三请客,发票只有一张在张三手里,我们手里没有发票。结果在餐馆方的质疑下,法院认定张三的同事不能证明自己在餐馆就餐。法官又问张三如何证明自己吃了海鲜,如何证明海鲜不卫生,张三无语,因为发票上没写菜名更没写菜的配料和做工工艺。这位律师最后希望法官不要将证明的标准设置得太苛刻。笔者想说的是认定法律事实确实是一件很细致的工作,法官应该居中裁判,而不应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似乎让人觉得这位法官受了一方当事人的礼。
新修订的《
律师法》尽管从立法的角度完善了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取得了证据就不一定能发挥其作用的。我国现在的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已经被司法实务中的法官无形之中提高了,主审法官怕的就是办错案。但是他们知道如果凡是都是依证据来说话的话,永远都不会办错案。上述案例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吗:法官依证据断案没有错,当事人举证也没有错,那到底是谁错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优势盖然性,法官要记住:你们的职责除了依证据审案之外,还有一个就是依据自己的严密的推理和思考,来达到内心的确定。律师的生存环境很有可能就毁在了没有思考和推理的机器人法官。
(三)行政案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产物,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的重要指标。律师代理行政案件也为律师增添了新的业务领域,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难题。新修订的《
律师法》似乎重点解决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困难的问题,对于行政案件涉及不多。下面笔者就律师在行政案件中执业难的问题作出新的概括,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