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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概念的公法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曾经主导西方公共行政领域近一个世纪之久,并行之有效的科层制,遭受到新的外部环境的严峻挑战,以专业化、制度化、非人格化为特点的,近乎刻板、僵化的科层体制愈来愈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无法快速回应外环境的变迁,同时,与科层制机构相伴生的行政权力和公共预算最大化倾向,导致大政府、大公共开支和高行政成本,已经使得政府行政效率不彰、公共财政不堪重负。在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传统科层体制必须进行功能性与结构性的双重调整。行政组织的分殊化成为必然现象。从独立行政法法人的设立,到以私法主体承担公共事务,显示了“去中心化”与“去官僚化”已成为行政组织改造的方向。在此趋势下,“国家机关法人化”的问题,也成为改革浪潮的热门话题。 同以自治为宗旨的公法人制度不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推行的行政法人化改革将独立行政法人制度定位为国家行政的精简及效率化的手段。目的在于充分利用法人制度对现有公共组织进行改造,以分权与绩效管理为出发点,以应对科层体制的弊端。
  选择行政法人作为政府改造的策略,究其原因在于传统行政机关受到人事、会计、审计等法令以及科层制度的束缚,缺乏效率、弹性与应变能力,无法达到专业及效率的需求。通过法人化在确保特定公共任务实施的前提之下,对于部分不适合由政府机关推动,亦不宜由民间办理,且所涉公权力行使程度较低的业务,从传统的科层体制独立出去,通过立法肯定其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在人事、预算、财务、采购赋予其更大的弹性空间,以分担公共任务的履行,从而透过组织形态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以分权式公共组织,企业精神与政府精简代替层级节制、有限裁量,达到强化成本效益及经营绩效,解决传统科层体制的弊病的目标。
  这一措施以松绑现行人事、会计等法令的限制为前提,并通过内外部适当监督机制及绩效评鉴制度的建立,以达专业化及提升效能等目的,引进企业精神的同时兼顾政府的公共任务,藉以提升经营绩效,使公共事务的推行更具专业及效能。同时透过制度设计,使政府对行政法人的补助、行政法人财产管理及举借债务,得以正当化、制度化及透明化。这种行政法人制度使得政府在政策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更具弹性,并可适当缩减政府组织规模,因此,“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系‘国家行政组织之精简’之手段,与民营化、行政委托及管制缓和等之‘水平精简’并不相同,重点在于国家行政组织之改编、缩小,并将行政活动分为‘规划定立机能’与‘实施技能’,而将实施机能之业务,移转至与国家行政组织不同之组织,属组织上之移转及独立,因此,独立行政法人,既担当该业务,自应独立于国家行政组织之外,且与国家公法人不同,应独立赋予其公法人人格。”
  无论是基于自治抑或出于绩效的考虑,公务组织法人化作为一种手段,其核心在于以相称的行政组织形态回应民主化、经贸自由化、现代专业分殊化等时代发展的需求。从此意义而言,“法律是一种发展的工具,而不仅仅是对发展的一种回应” ,因此,立足于公共职能的分散化,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公法人制度,提升行政权的有效运转,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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