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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基于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一般认为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设置要明显轻于实害犯罪。这是由过失危险犯本身的特性决定的。行为人不是故意危害社会而是过失误犯,给社会造成了一种严重的危险状态,而非严重实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种危险状态的出现持根本否定态度,从主客观角度来看,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轻于实害犯罪。故对其法定刑的配置要轻于实害犯罪。
  基于刑法谦抑原则,由于过失犯多发生在伴有较高风险的经济及社会生活中,但人们又无法离开这些生产、生活,同时受刑罚手段局限性的的限制,刑罚此时只能充当保护社会生活秩序的辅助手段,这就决定了我们对过失犯罪应持一种宽容态度。[10]为保证刑法体系中各罪之间罪刑关系之间的整体协调,在给过失危险犯配置法定刑时,应与刑法中的故意危险犯和实害犯相协调。我们认为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应当遵循如下的顺序:在过失犯罪法定刑参照系统内,一般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小于业务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小于一般过失实害犯的法定刑小于业务实害犯的法定刑;与故意危险犯的法定刑相比较,过失危险犯法定刑的设置应遵循以下顺序:一般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小于业务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小于一般故意危险犯的法定刑小于业务故意危险犯的法定刑。
  下面我们以法国刑法中对他人造成危险罪为例,研究国外刑法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情况。根据法国刑法第223-1条的规定[8](p72),自然人“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之特别义务,直接置他人面临死亡或足以造成身体毁伤或永久性残疾的紧迫即发之危险的,处1年监禁并科15000欧元罚金。”可见法国对自然人的过失危险犯采用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刑并科的配刑方式。根据第223-2条及131-39条的规定法人犯对他人造成危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可判处的刑罚有:(1)罚金。(2 )资格刑,包括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或一家或数家机构;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张贴所宣判的决定或者通过新闻报刊或任何视听传播手段公布该决定。
  综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配置法定刑提出以下改进意见:(1)我们认为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犯应当适用较轻的刑量,最高法定刑应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为宜。(2)出于重大责任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小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实害犯的考虑,同时为避免短期监禁刑的弊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多的则可以参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实害犯的规定,适用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罚方法。特别是资格刑,其内容可以是剥夺名誉、荣誉称号,剥夺一定任职资格等等。由于资格刑这种刑罚既可以使犯罪人免受牢狱之苦,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剥夺、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和机会,更重要的是它符合刑罚谦抑性、节俭性要求,因此已被许多国家采用,我国也应考虑此方面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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