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法治与理念进步最为明显地方之一;而迄今为止的四个典型案件反映了
刑法理念变更最有力的标志。
(1)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从广义来说,‘孙志刚’事件应该是一个社会事件,它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剧烈震动,‘恶法非法’、生命权至高、迁徙自由等理念,使收容遣送制度被彻底废除,对人的人文关怀第一次被人们广泛关注。在
刑法理念上,人们对生命权保护认识的深化,促进了社会人权保障理念的进步;执法等各个领域都在反思、总结是什么造成一个无辜生命的陨落。民众的广泛参与、学者的积极引导,使人们第一次认识到法治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就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彻底打破了法治被大多数认为的空中楼阁的印象;从社会底层中生出了一种对法治的需求,用法治捍卫和保障人权,保障自己的权益。2004年人权保护被写进了
宪法,‘孙志刚事件’可认为是中国法治的分水岭,内生的法治第一次让人们看到了它的身影。
(2)‘刘涌’提审案;一个凶恶的黑社会首领,为恶社会,经过两审,最后通过提审,最终其被判处了死刑,提审也开创了中国司法的先河。对其的态度,专家与民意呈现截然相反的看法,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并不是精英眼中的所谓‘程序法治’,至少在现阶段,他们更追求实体的公正,使对法治与民众、社会有了更为明白的认识。法治应该与人们的认识心理相一致,超越社会发展的所谓真正的法治理念,不过只是一种不合时宜的法学发展的画饼,法治要与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相一致(2)。
(3)‘佘祥林’杀妻案;一件彻底的冤假错案,几十年的青春沦失,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彻底让整个司法震动;作为社会安全保险的最后一道司法公正的墙,如何公正是人们紧紧追问的一个问题,而长期难以取得一致的疑罪从无也在这一案件的推动下得到实现。
(4)‘许霆’ATM机案;这个案件正在二审之中,但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成为中国法治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对法律制定时的细化,与社会发展相符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个人权利的保护与所谓‘集体、国家利益’保护标准也是
刑法理念认识的深化的结果。用
刑法保护一切的大
刑法理念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