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的
刑法,在中国遭受西方列强入侵而不能捍卫和保障国民生存的时候,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受到广泛质疑,改造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传统社会转型为现代社会的过程中,
刑法被改造,其理念的更新也是大势所趋。单纯的细碎的人性化保障是无法达到这个要求,因而新中国的社会改造是保障这个面临千年危局时国民生存权的必然。毕竟与人权相比,生存权是第一位的,简单的实质正义也许未必是现代法治,尤其人权保障的标准,但千年社会转向法治社会这是必然的一步。
五、新时代的
刑法重建
随着文革的结束,整个国家也逐渐恢复到正轨,由阶级斗争转为经济建设,工作重心的转移使社会转为稳定法发展。然而总结文革中的失误,人们认识到无规则就无稳定 ;.没有稳定的条件,社会正常、健康发展就会遭到破坏。好的制度可以约束人,而坏的制度则使好人也会变成坏人,一种寻求新的治理方式被人们提了出来,同时改革文革期间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的严酷事实,使人们从泛政治运动中警醒,稳定的秩序、协商、保护人的基本人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被人们一致认同,法学也开始兴起,千年中国的治理方式开始由人治转为法治。
刑法在这时也由对敌的专政工具转向为社会建设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而
刑法理念作为引导
刑法发展的风向标也也显得异常耀眼。可将这时期分为两个阶段:
(1)秩序追求时期;主要指旧
刑法颁布制定的这个时期。
随着国家转入经济建设方面,
刑法成为保障经济建设,打击犯罪为主要目的;参照苏联
刑法体例制定的
刑法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初期保障社会稳定的要求。面对大量出现的暴力犯罪,在乱世用重典的重刑主义的思维下,‘严打’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一种对秩序的强烈追求成为这时的主要特征。而与此同时,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也逐渐在
刑法中增多,随着不断的调整
刑法,要求修改
刑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