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都不能改变,其作为列强在中国统治工具的本质;一个无法保障国民基本生存的政府是否具有正义是存在疑问的。清末修律与民国革新都只是在形式上推进法治的更新发展,当然这种更新更多的是修修补补而已,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刑事法律乃至整个法的存在基础的问题被提了出来:新的正义标准是什么?
四、正义标准变革时的
刑法
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近代自鸦片战争以来强国的新起点,中国也走出了近代的屈辱,同时中国历史千年之变局也开始正式向现代社会转型。千年社会经济生态也发生改变,由传统的农业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同时在整体上中国也发生了变革,一种新的社会意识形态开始引导着中国社会前进。
中国法学也基本终止了建国工具性的操作,而在刑事法律中一种全新的正义标准完全取代了旧时代法的基本理念,正义标准更新成为一种显性标志。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正义标准由封建时代的君主专制维护剥削利益变更为天下为公、消灭剥削。因而在这时的
刑法理念与政治联系密切,成为辅助改造中国的工具,而这时的
刑法理念有如下两个特点:
(1)法律政治化;由于废除了旧中国的‘六法全书’,新的
刑法又没制度时,就由单行刑事法规和批复为
刑法的来源,刑事法律更多的时候是对敌专政的工具。凡被
刑法所惩处的对象,在政治上必须加以排弃;刑事法律更关注实质正义,通过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对新社会的改造和保障;通过正义观的政治化,推动了社会改造,保卫新生人民政权。
(2)
刑法社会化;由于改造中国社会是一场彻底深刻的社会革命,而作为辅助的
刑法也必然社会化。在新的正义标准下,泛刑主义更多被用作于一种社会运动的工具,于是在消灭土匪、三反五反及土地改革中对恶霸地主的批斗都是在一种道德警示的作用。将
刑法与社会运动相结合是推动
刑法理念更新,尤其是正义标准更新,这些也是中国社会改造的要求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