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统中华法系
在论述近现代化
刑法理念变更的过程中,传统中国刑事法律必须去认识,而单纯地去介绍在中国封建法律中占主导中心地位
刑法如何野蛮、不人道,不是我们今天要论及的。我们只有透过整个世界同时代的法律相互比较中看到它的优点及今天我们;(其实未必然是我们有意而为之)在
刑法制定、执行、社会影响、观念等中都存在并接纳着它。用当代的眼光去审视它,去看清人性化的基脉,也许对封建统治者来说极不情愿的事,在今天却充满人性的光辉为今天我们
刑法进程中的一些问题提供前进的路基。
在中国传统古代
刑法中,儒法合一;儒表法内是基本方式;‘仁’的理念在治理调整国家的同时也渗透到整个刑事法律中,‘代礼入法’,礼法结合,较强的伦理性是传统
刑法的基本面。作为强调‘德政’、‘仁政’,以德治国,刑事法律更多的时候是作为礼、德之后盾,通过
刑法来保证‘仁’、‘礼’、‘法’的推行。‘仁’、‘礼’虽然都有抑制人发展的倾向,但是与单纯的重刑主义、残暴酷刑主义,它释放出了更多人性,用较多的人性化措施在
刑法中,起到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然而整个封建史就是一部王朝更新史,不断发生法律的立、改、废,没有形成一个稳定长期发展的法律体系,所以可以在认识其人性化措施方向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儒家理念初步确定时期;主要指西汉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理念逐步在国家治理中得到确认。从春秋战国时代的李悝著《法经》开始,法家开始推行重刑主义,秦国用法家理念统一中国使法律治理国家的理念达到最高峰。严刑酷法之下的秦在短暂统一中国后,很快分崩离析;汉朝统治者用‘约法三章’的简约
刑法开始修正秦的严刑峻法。
刑法理念开始更多地被融入到保护人的基本生存、维护人的个体存在为基本方向;‘文景’时期的废除肉刑,改革
刑法及后来的儒家理念进入
刑法,强调礼教等道德感化为中国基本确立了传统中国
刑法的人性化的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