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评级业法律规范研究
管晓峰
【全文】
信用评级业是我国信用体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门。它是通过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债务人的债务工具的变现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与预测,得出在债务到期时债务人的偿还能力级别和债务工具到期变现情况,并通过简单的评级符号界定其资信状况,将评级结果公布于众的一种评价行为。因为这涉及到被评级者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介,以及关系到被评级者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中成交后的预期利益,所以信用评级应十分细致谨慎。
信用评级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进行信用评级,而是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应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当信用评级标准不妥时,可能会引发被评级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些争议,最有效的方法是健全有关信用评级的法律制度,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和被评级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信用评级的方法和程序,对信用评级不当给予恰当的救济方法。同时,根据市场需要的不同,每一种评级的对象和方法都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对信用评级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现有的调整信用评级的法律规范散见于《
证券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这些规范比较原则且过于简单,只是一些粗略的方向指引,操作性不强,当事人如果想用这些法律调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困难。可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都迫切要求发行人和债务人能够拿出可靠的信用级别,以给投资者提供更多和更准确的信息。由此可见,信用评级不但是债务人的商业信用必备的条件之一,而且也是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对债务人信息公开的强制要求条件之一。有鉴于此,在目前有必要制定和健全对信用评级的规范,有关信用评级的法制建设应按以下四个基本步骤进行:
第一,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法,以此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法。该法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信用评级中评级人和被评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评级的交易范围和债务人的范围,评级人的资格限制,评级人的职能和权利义务,被评级人的权利义务,对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和权利义务,被信用评级事项,对被信用评级人因信用评级不当而导致的商业信誉贬损进行法律救济的手段和程序,信用评级人的信用评级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当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以上这些内容即为信用评级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对信用评级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被评级的债务人及债务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使信用评级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争议都有相应的法律可以依据。
第二,修改现行的证券发行信用评级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修改和整合有关在证券发行中信用评级的法规。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始终围绕证券的发行人须经过信用评级始得发行证券,以及为发行证券作信用评级的机构须对评级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一中心内容。通过这些规范来补充完善证券法律制度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制度规定,通过公布被评级者的信用级别,使投资者在投资前对拟交易的证券能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投资损失,以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