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考难”——对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反思
李诗林
【全文】
2007年的司法考试已在喧嚣中远去,许多学人开始在为2008年的司法考试做准备。正所谓几家欢喜几家愁,许多考生都在感叹:“司考难!越来越难!”笔者最近在新浪网上看到一个帖子,说司法考试使人毁容伤身老得快,因此劝诫女人不要参加司考,言词非常激烈,语气十分愤慨。司考,这一具有“中国第一大考”之称的制度,自2002年实施首次统一考试以来,5年里为中国选拔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功不可没。但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批评的时代;任何东西都无权逃避这种批评。……只有经得起由理性所作的自由和公开的审查的东西,才配享受理性的尊崇!”批判是学术的主旋律。司法考试已经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首先,司法考试报名资格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不协调
根据司法部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前者的报名资格自然是无可挑剔。但法律对后者的规定是留有漏洞的。何为“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到底是他们的第二学位为法律,抑或他们的自考专业为法律?还是仅仅接受过大学教育“两课”中的法律基础课,就算是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司法部没有给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也未设立相应的审查机构。事实上,只要是本科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那作为后者报名条件之一的“法律专业知识”无异于形同虚设!这实际上是对法律本科生的不公,从更大的范围来说,这存在着司考报名资格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业日益趋向于职业化、专业化,法治日益成为“法律人”之治。在法律职业相对发达的德国,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或至少4个学期在德国大学学习法律,获得大学法学专业(民法、
刑法、公法三门课程)结业证书者,方能参加司法考试,以保证法律职业者的法学专业背景。在国内,法学教育虽然起步较晚,但自1997年教育部宣布大学扩招以来,法学院人数急剧增加。法律院校的设立可谓是遍地开花,除去传统的北大、人大以及几所政法院校以外,各地院校均开办了法律系。从本科扩招,到研究生扩招,现在则发展到博士扩招。由于教育管制的放松,社会办学的兴起,现在连三流的民办院校都可以开设法律系。有人曾戏说: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有大学的地方,就会有法律系。接踵而至的就是夜大、成人高考、自考、函授。法学院的学生一批又一批的走上社会,逐渐的改变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市场对法律人才的接纳已趋近饱和。行业内尚且存在僧多粥少的困境,而报名资格的放宽,对法学院学生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法律思维具有其特定的职业特点,与一般大众思维存在很大差异。而报名资格条件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相对脱节。
其次,司考难度加大使考试向技能性方向发展,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