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CEPA长足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争端解决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争端解决规则的CEPA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有缺陷的。”[3]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有解决争端维持贸易秩序的职能,还有贸易论坛的作用,及时反馈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要求,创设和改进制度规定,丰富和发展法制对经济的反应”,并且通过研究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提高我国在与他国处理双边或多边贸易或投资争议时的应对能力。
二、建立CEPA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的选择
要设计CEPA的解决争端机制至少有以下选择:一是借用其他区域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直接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三是通过国内法院诉讼或仲裁解决争端。究竟应当选择怎样的模式,通过以下分析,寻求有效、可行的方法。
(一)倘若借用其他区域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NAFTA由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各异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组成,协定内容的范围很广,已出WTO的范围,建立公正、迅捷的争端解决机制是NAFTA的三大目标之一。而且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是较为成功的,以至被认为是NAFTA的主要贡献之一。
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三套:(1)适用于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2)适用于反倾销于反补贴税事项的审查与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3)上述两项内容以外的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此外,在《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和《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中分别就环境和劳工争端建立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被称为“分散型争端解决机制”。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与WTO的DSU相似,具有较强的司法性,先经过双方协商,在不能达成协议时,才可申请成立专家组。
CEPA不能直接移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两个协定规范的内容范围不同,例如CEPA排除了两地之间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没有调整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之外,还因为CEPA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相毗邻的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协议,尽管各方面存在差异,但是,矛盾并非不能调和的,在根本利益和立场上两地是一致的,若采纳NAFTA过强的司法性似乎可影响两地原有的和谐,例如NAFTA规定了报复手段,但对这种手段的滥用没有设计一定的监督机制,也没有执行建议,而CEPA两地之间裁判的执行,是不可能采用报复手段的。
另一个例子是APEC的争端解决机制[4],与NAFTA相反,APEC争端解决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软弱。APEC认为应尽可能地避免争端的发生,至少在争端发生的先期就予以解决;若争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则应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例如WTO的DSB。有人指出,APEC 的争端调解只是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和补充[5]。APEC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对柔和与较弱的法律性质是由APEC的性质及其成员结构所决定的。在APEC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存,亚洲地区的国家有厌诉的法律传统,美国在其中的利益具有战略地位,因此各方注重关系的延续性多于具体争端的解决或者说利益的瓜分是你多一点还是我多一点。而近年来APEC的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也面临着危机,学者们认为这种软弱的争端解决机制亟需改革。一方面,一个尚未成熟、缺乏独立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被CEPA直接借用,移植APEC的现有争端解决机制会可能导致移植各种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而难以预见被引入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符合CEPA追求的目标,或公正地解决争端。退一步讲,即使APEC建立了成熟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移植也是过于鲁莽的。虽同属RTAs,中国也是APEC的成员,但CEPA是一国主权之下的单独关税区的协议,CEPA涉及的政治冲突和妥协的味道没有APEC那么强烈,它在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中遇到的阻力没有APEC那么大,因此,应该建立有较强法律性或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另外,从调整范围看在APEC下可能范围内除政府间的争端外,大量涉及私营部门之间的争端,CEPA下产生的争端则是政府之间的争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