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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健全CEPA协议下的机构安排

  进而CEPA应补充说明工作小组的设立程序、组成人员的资格、适用的法律、工作程序、决定的效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强调完善机构的同时,对工作小组的设立必须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随意应需而设将会导致庞大的机构负担,因此有些事项虽需CEPA处置,但可能尚未达到设立专门机构的紧迫程度,委员会可暂时有专门人员负责跟踪即可。
  (三)制定机构实施的必要规范及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机构安排的又一任务就是明确各机构职能,制定指导各机构日常工作的规范。特别是有关委员会决策问题上、指导功能上的规范。
  1、职能性规范。工作小组负责专门领域的事项无须多言。需要明晰的是委员会和联络办公室的职能。
  委员会应强化“立法”、“指导”方面的职能。CEPA本身条款不多,甚至有些过于原则,但正是这种原则化使得协议本身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它所具有的“后发优势”,为长期不断地通过附件或其他形式丰富CEPA提供了可能性。借鉴CER因商法统一、标准协调、程式统一、专业资格认证方式与程式成熟取得的重大成就,CEPA 能否尽多一些形成统一协调的规章制度,使人们更有预期地谋划商业计划。“拟定CEPA内容的增补及修改”的职能在条款上已有所体现,目前可集中在“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在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合作。[15]此类规则的统一化,委员会无疑天然的具有便利性。另一方面,CEPA合作内容具有动态发展的开放性,“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两地经济发展地需要”,依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原则进行,因此委员会作为CEPA最高级别机构,应准确把握这种变化和需要,指导合作方向,在双方共同关注的与贸易促进有关的领域进行交流。
  而联络办公室应着重于“联络、行政”。如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资讯共用;在举办展览、展销会方面加强合作;提供论坛用于各方及学者交流立场主张,探讨CEPA长久、健康运作之法;为例会举行做必要准备或帮助;为工作小组的工作提供行政支持或负责机构正常运转的其它后勤事务。
  2、决策性规范。组织的决策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一定程序规则,提议、起草讨论、通过各种决定及决定生效、终止的一个工作过程。也是组织最重要的日常活动之一。在提议或动议上,CEPA各方均有权依一定程序向委员会提出议题,且赋予委员会一定的裁量权决定该动议有无深入探讨的必要。一旦确认必要性的存在,关于议案,可在委员会主持下由各方的高层代表联合委员会负责选任的专家共同起草以供进一步商讨修改。关于表决制度,因CEPA强调协商原则,宜采用协商一致方法,以求实现各方意愿的最大共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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