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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身份的“转换”与法律的困境——中国社会身份与契约关系再思考

  在《古代法》导言中该书的编者亚伦在1931年时就曾指出,“很可能,过去一度有家庭这个发源地担任的任务,在将来要由工团这个发源地来担任了;也可能梅因的这个著名原则,将会有一天会被简单地认为只是社会史中的一个插曲。”[4]已故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在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理解基础上,提出了在“类人”之上建立起“类哲学”的命题,人的生存和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首先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之中非独立的群体,其次是物的依赖性之上人的独立自主阶段,最后是人的自觉、自由达到相当程度成为“类人”的阶段,人组织成自治性联合体,按照自己的个性和需求寻求合作、生存和发展。比较言之,高清海先生关于“类人”、“类哲学”的论述比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更具有现实的解释力以及未来的预见力,今天神州大地蓬勃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一种“自治人联合体”的形式将中国“一盘散沙”、“不善合”的农民有机地团结起来,恐怕这也是契约自由所无法解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它是以超越出市场经济“理性人”所能预见的范围之外的“社会人”的角色定位出现的。
  也许是出于偶然,我找到了梁治平先生1986年发表在《读书》杂志上的文章《“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这篇文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契合了当时的社会情绪,他在文章中尖锐地批评了中国社会的权力崇拜以及腐败现象,并将其归究于中国古代法律“身份关系”的影响,文章分析得出“身份化的社会状态正是中国在近代落伍的重要标志之一”,他进一步指出“中国的现代化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正是要以契约取代身份。”[5]他将这种契约关系归纳为四点: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契约关系意味着个人意识的发达;契约关系的个人乃是平等的原子;契约关系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时至今日,梁治平先生或许不会再如此简单、轻率地指出中国必须也只能以契约取代身份,但是我想有一点还是不会改变,即梁治平先生仍然会对由身份关系导致的腐败和特权现象提出尖锐的批评。
  2002年俞江发表在《读书》杂志上的文章《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与梁文有所不同,俞江对中国古代法律持充分的理解的态度,中国古代契约更强调“信”,它完全是经验的产物,并且它是遵循宽泛的底线伦理的“身份型契约”。[6]面对今天日益严重的格式条款问题,往往人们缔结契约时并非出于自愿甚至面对的是强迫的、不公正的情形,因而契约自由解决不了公正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不了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然而,当下对于中国“身份关系”的理解亦处于观念拟制甚至是想象的状态之中,特别是中国的乡村社会已然不同于费孝通先生所描绘的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费老曾经指出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表现为极强的身份关系,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以自我与他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构成的,他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在乡土中国,“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7]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以家为本位的,其中父权居于核心,家庭成员之间是相互扶助的关系,是以伦理法为特质的社会建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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