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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刺向隐私权的利刃

  反观我国一向是以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团体利益为优先的保护传统,在隐私政策上,个人的利益总是考虑得不够周全,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公权力介入公民的隐私权还能算依法行事。例如: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复制、查阅淫秽、色情信息”。这给公权力侵入公民隐私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8月23日《北京晨报》报道,四川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没有制作、传播色情网站,只是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一下难道妨碍谁了?”此消息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但在警方的执法是确有依据的。这实际上又涉及到另一冲突,即政府对网络的监管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曾有一段时间,网络实名的呼声很高,互联网协会拟实施有限实名,即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制度,但争议颇多。[④]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其中的表达权就包括言论自由权,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实名制将是扼杀自由言论的利器!
  可见,要提高隐私权保护的观念,包括立法者的观念,是加强隐私权保护的首要地位任务。在提高隐私权保护的观念中,我们应该做到两点:一点是要承认个人的隐私权;另一点是要尊重别人的隐私权。
  第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如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如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6月29日通过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这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中之重,是保障其他隐私权保护措施有效实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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