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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帝国主义”的虚幻与宪法学的迷思——第三只眼看“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争论

  今天,《物权法》虽然已经通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已写上。不过,问题并没有解决,围绕《物权法》的制定所生发出来学术争鸣再次警示了转型中国的法治建设所面临的种种复杂与艰难之境遇。或许我们应该这样来评价这场争论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即当宪法本身成为论战双方乃至最高立法机构的关注焦点时,我们听到了“宪政春天”到来的“隆隆春雷”。
  (本文发表在《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2期。)
  (作者邮箱:苗联营:miaolianying@yahoo.com.cn ;程雪阳:zzdx_222@163.com.转载请告知本人。)
  
【注释】*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宪政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06BFX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苗连营(1965—),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立法学;程雪阳(1984—),郑州大学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

李茂管:《法学界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问题的争论》,《求是》,1995,(22):第44—47页。当然,没有接受这种划分的原因是多方面。在一个急于彻底跟历史、跟敌人决裂的时代,这种划分没有被接受并不是什么奇怪之事。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公有制的建立和对“一大而公”强烈而盲目的追求,所谓私人经济和市民社会都无从产生,调整平等关系的私法自然也无从生根发芽。
申卫星:《中国民法典的品性》,《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赵万一:《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结构》,《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据笔者的考察,“民法帝国主义”这个命题最初是由徐国栋教授于2003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做的一场题为《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到底是什么?》的报告中提出来的。2006年12月,林来梵教授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参加了“公法与私法的对话研讨会”后在自己的博客上贴出一篇题为《“民法学帝国主义”已经出现?》的博文,再次引起了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徐国栋教授报告相关内容可参见http://lawlife.fyfz.cn/blog/lawlife/index.aspx?blogid=50125,最后访问日期为2007-4-25;林来梵教授文章参见http://linlaifan.fyfz.cn/blog/linlaifan/index.aspx?blogid=146916,最后访问日期为2007-4-25。
在此,我们认同和分享了童之伟教授对现行宪法关于“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区别对待”的解读,尽管这样的结论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然而这确实是中国宪法的本意,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宪法离“规范宪法”还有很远的距离。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294页。
《法学》2006年第3期刊登了一组“宪法学者评《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与合宪之争”的文章,其中除了童之伟教授的《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文以外,还有韩大元教授的《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张千帆教授的《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焦洪昌教授的《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
对于“实质违宪”宪法学界内部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韩大元教授、张千帆教授等学者认为“平等保护”并不违宪。而童之伟教授则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在《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文中,童认为“虽然我个人在价值观上完全认同各种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的主张,”但是,基于“良性违宪不宜肯定”的理念,其认为,由于“我国宪法在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本意是区别保护”,而在宪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物权法》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违宪的”。对此矛盾,其设计出的解决方案则是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进行宪法解释。
梁彗星教授认为“如果过去别人不说我们的法律违宪,……不说我们的《物权法(草案)》不规定根据宪法就是形式违宪,我们也不必要计较它……但是现在别人提出来了这就叫违反宪法,我们就不能够再这样的糊里糊涂的过去,我们一定要明确、斟酌,究竟应该不应该规定这四个字。”参见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58572.shtml;童之伟教授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全国人大之关系等重大问题”,“特别需要得到剖析和澄清”。参见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法学》2007年第1期;韩大元教授认为“在基本法律上写不写‘根据宪法’并不只是形式问题”。参见韩大元:《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2006年第3期。
围绕《物权法(草案)》中可能存在的违宪问题,到目前为止,双方的争论大致经过了两个回合。第一回合是,童之伟教授在《法学》2006年第3期上发表了《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文,这篇文章即被梁彗星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批评为“以一种幸灾乐祸的心理说,看物权法(草案)如何通过宪法之门?”其后,童之伟教授撰写了《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一文,再次对物权法草案中可能涉及的宪法问题进行评述(《法学》2006年第7期);在第二回合,梁彗星教授在2006年11月16日《社会科学报》(第一版)上发表了《不宜规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一文,并在《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发表了《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一文,这一阶段他提出了人大制度与三权分立“关键区别论”。而为了回应梁彗星教授的观点,童也在《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发表了《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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