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制的情况下,同样存在代议制下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更加集中,个人作为组织的意志机关时,如何使得该个人的意志与其代表组织的意志适当的区分开来?
以上各种情形就是所谓的组织意志形成的困境。
如果组织的意志合法有效的形成后,该意志如何才能实现?这个问题与组织意志形成的困境有相似之处。组织意志的实现可以由个人制与非个人制两种方式来实现。个人制与代议制在此意义上只具有程度的差别,二者都是通过委托代理制度或信托制度来实现的。而非代议制则与组织意志的形成问题一样。
所以我们的问题归结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保证在代议制(委托代理制与信托制)的条件下,被选出的代表(代理人)能够忠实的代表选举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如果被选出的代表(代理人)不能够忠实的代表选举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如何救济?二是组织的意志机关的不同成员基于自己的个人理性与判断,对组织的意志有不同的看法或表述,如何在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意见下通过合理的方式形成组织的意志或决议?如果通过“多数法则”形成了组织的意志与决议,如何保障少数成员的合法利益?
(二)组织的意志形成与实现存在的困境之应对
组织理论认为要避免组织意志的形成与实现中存在的困境,就要在组织的结构与组织的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这就是组织结构学与组织行为学[9]研究的主要内容。组织结构学主要研究如何设计组织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的结构与组成,并赋予其合理适当的权力,使其相互之间能够互相制约,以保证组织利益的实现。对于不同的组织来说,组织结构学的内容是不同的,如研究国家这一组织时,国家结构学的研究内容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有重合之处。组织行为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组织的行为与组织成员的行为的差别,组织的行为如何保障组织成员的利益以及在委托代理制度或信托制度下,如何保证受托人的行为不违背委托人的利益。
(三)法律在解决组织的困境中的作用
组织结构学与组织行为学告诉我们,如何合理的架构组织与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对实现组织的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法律制度在解决这两个问题时具有其他事物无法取代的决定性意义。
在组织成立时,组织的建立者通过一系列的契约对组织的结构、组织的功能、组织的行为与组织的成员的行为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约定,这些约定的总和我称之为组织的章程;如果该组织是国家的话,就称该章程为
宪法或基本法。在组织成立后,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与操作,将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清晰、合理的划分,并主要通过和平暨契约的方式解决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