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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律师法的发展和不足

  我国的判例也有判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十六条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但是这终究是个别和特殊情况,大多数中国律师都期待着律师费转付。但细究起来,律师费转付对律师并没有多大影响,但是我们为什么这么追求它哪?一句话中国律师追求正义,追求公平。
  A loser pays plan should also include a provision for ";lawyer pays";. Lawyer pays should be used in situations where the judge decides that the case was brought without merit or in cases where the lawyers have violated th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If a lawyer behaves in a manner that isn''t honest and ethical, the lawyer, not the client, should pay the legal expenses of the other party. This would help enforce legal ethics which are given mere lip service here in America.④
  可见美国一些州也是一般的律师费转付,相反,如果案件代理不值得赞赏、或律师违反职业规范,律师需自付费用;如果律师不诚实、违反职业道德,律师还要支付对方的诉讼费用。
  四、不充分的垄断诉讼代理制度
  律师垄断诉讼代理也是发达国家和西方民主国家的通行做法,曾几何时,中国也有人提出这个设想,建立我国的律师垄断代理制度。这种制度在我国的《律师法》中有所体现,却不完整,是半截子的,怎么这么说哪? 1996年和原律师法都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很显然有偿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是律师垄断业务。但是,司法部弄出来个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也能代理诉讼案件,收取代理费,明显违反了";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可是,这种违法现象却得不到纠正,因为我们的规章是没有司法审查程序的,所以,不能诉求司法部的规章违法。本来缴纳代理费的当事人可以启动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许可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中国公民法律意识淡漠,又有传统的惧怕官僚和政府的畸形心理,据本人了解还没一人胆敢提起这样的诉讼。笔者也曾经想说服几个当事人进行诉讼,但都被回绝。
  这两部法律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是,还是如何启动的问题?您不能让";造假者自己启动打假";,律师不能启动侵犯律师的权利,还需他人去启动?值得注意的是新律师法删去上面的处罚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部门管理这件事情。可以预见,民事代理收费现象,将会越演越烈。有人在网上贴帖子,说司法部取缔了基层法律工作者他,后来证明闹剧而已。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看上去很有力,不牟利,也不让了,但是还是留有空隙。空隙在那里,业务二字也。什么样的代理是诉讼代理业务,什么情况不是代理业务,很难界定吗?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部门规章看来不能再成为他们执业的根据了,但是,实务中不就是这一个问题,还有诉棍问题,如果基层法律工作者都转成诉棍,搞民事代理,那诉讼秩序将更加混乱。何因所致,利益驱动,既有非法代理人的利益,还有法官的利益在里面。利欲薰天的一些法官,与利欲薰天的律师,他们会有所制约,有所恐惧,因为他们受制度约束。但诉棍则不然,他们肆无忌惮的乱搞,常常把法官拉下水。所以说,律师法改了,诉讼法不改,要改变诉棍横混法院的现状,还将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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