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查了解权改为调查取证权
新
律师法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制度已恢复了近20年,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最不可理喻的是原
律师法,居然把调查取证权规定成了调查了解权,还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很多基层法律工作者与笔者讨论时说,你们律师是中介组织,你们调查还得经对方同意,我们不同了,我们直接归司法局管,直接规定了调查取证权,所以我们比你们高。闹得笔者啼笑皆非。
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律师还会经历一段漫长的调查取证难的历程。为什么哪?因为诉讼法和
律师法都没有规定惩戒措施,律师又不能启动救济途径,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只是一项纸上权利而以。取证难是包括法官在内的民事案件的所有人员的共同难题,需要综合立法来解决。
七、落实了律师庭审发言豁免权
律师庭审发言的豁免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西方文明国家的
律师法都有体现,新
律师法在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这项权利。这一规定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潮流,符合国际惯例。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理应不受法律追究,这是律师职业特性决定的。是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可能不同步这个现象的必然要求。谁敢肯定证明出来的案件事实一定就是客观事实,没人敢!所以才有二审和再审吗?根据新
律师法,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不在此权利之内。
八、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具体了
新
律师法第卅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进一步扩大了执业秘密的范围,使职业秘密变得具体可操作。
九、顶住各种压力,坚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律师法修改草案把《
法官法》、《
检察官法》“本院工作过的律师终身不能到本院办案的”的规定写了进来。鉴于这一规定不切实际又过于极端,同时对于从事过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人员是一种歧视待遇并损害律师的平等执业条件等不合理性很多,新
律师法最终坚挺了原
律师法的规定。这样
律师法就又成了新法,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朋友,就又可以回去办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