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增设了第二款规定律师使命。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定位和使命条款放在一起,再加上第一条的一项立法宗旨——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这些内容足以说明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执业权力,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方式。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达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共存。
二、监督、管理、处罚的变化
新
律师法第
四条也与原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去掉了国务院三字,这样的目的就是解决原
律师法第
四条与第
二十条和第七章的冲突。根据原
律师法第
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以下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没有监督权的。但是,原
律师法第
二十条和第七章又分述了管理、处罚权,我们都知道管理、处罚权是监督权的衍生,您都没权监督我了,您又有何权利管理、处罚我哪?凭什么处罚我?
同时我们看到申请执业和成立律师事务所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了审查权。实际上,以前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在审查,都在这样操作。根据新
律师法第
六条和第
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或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执业或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或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从原
律师法的通知到新
律师法的说明理由;从原
律师法的一次审核到新
律师法的分段进行审查、审核;从原
律师法的一次审核30日到新
律师法的审查20日、审核10日。变化虽小,但却增加了申请人的权利,转变了行政管理方式,创设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义务,充分体现了方便律师办所的原则,律师办所难的局面将因此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