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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垃圾短信侵权问题——兼谈垃圾短信治理

  二、侵权主体及运作方式
  发送垃圾短信的主体主要是普通手机用户、短信服务商以及与其合作提供服务内容的若干个人网站。第一、一些非法的手机用户通过点对点或群发(这种短信息在手机端显示发送对象为个人手机号码。业内被称为“短信猫”的手机短信息群发器。所谓“短信群发器”,可接电脑使用,也可单独使用,通过群发器连接数张甚至数十张普通手机信息包月卡或短信套餐卡,只要简单设置要发送的手机信息和手机号码段即可自动开始发送。由于手机号码实名制未正式实施,给这些不法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一般通过购买不记名异地卡或非正常渠道取得一些发送手机短信价格十分低廉的“短信卡”,通过短时间内密集发送,在号码有效使用期内榨干手机卡的全部价值直到号码被封停)的方式向其它用户发送一些不良信息,如谎称对方中奖的诈骗信息,承诺办理假证件、假章、贩卖走私黑车等不法信息,传播一些淫秽、色情信息和恐怖信息等。他们有的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利用接受者爱占便宜的弱点来获取非法利益,也有的是发泄私愤、寻求刺激,故意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第二、不法SP,通过手机增值服务下手。什么是手机增值服务?在移动通讯服务中,除去用户最常用的语音服务,其它通过手机端实现的各种生活、工作、学习、娱乐、管理等服务业务都被归类于移动增值服务,它包括最基本的短信(SMS)业务,彩信(MMS)业务、无线应用协议(WAP)、KJAVA、语音增值业务(IVR)以及随着通讯业务向3G的迈进继而产生的手机移动定位服务(GPS)和手机电视(IPTV)等服务。谁来提供手机增值服务?提供移动增值服务的运营商(SP)的运营模式为:通过移动运营商(移动、联通等)提供的增值接口为用户提供服务,由运营商在用户的手机费和宽带费中扣除相关服务费,运营商和SP按照比例分成,但是现实生活中运营商为收取高额广告费用,在未征得用户同意情况下,向广告发布者提供短信群发服务,强制性向用户手机发送广告信息。
  三、侵权的客体
  关于垃圾选短信侵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种客体考虑:(1)侵犯隐私权。手机号码是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一般情况下未经所有人同意,知情人是不能擅自使用和外泄的。笔者认为侵犯隐私权是第一客体。(2)休息权(安宁权)或健康权。由于这些垃圾短信的出现是不分时间的,所以有时会影响人们的休息,而且有的内容恐怖血腥、低俗,这对于被动接受者来说是一种视觉污染,影响身心,久而久之,会侵害手机用户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黄色短信,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发展。(3)侵犯用户的选择权。主要是指短信广告,这类短信广告在没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发送,无异是一种强行的交易,在没有相关针对性法律出台的前提下,向手机用户发送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短信,本质上是一种广告形式,按照《广告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对广告主的身份及其所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制作和发布垃圾短信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从民事法律上讲则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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