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社会的“
宪法”——竞争法与经济社会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竞争法最为基本的原则:国家干预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的不足,而不是消灭市场。在历史上,也出现过消灭市场的情况:在市场的规模严重阻碍竞争的开展时,当一个企业的规模就足以满足一个市场时,竞争成为了不必要。将整个社会转化为计划体制,由国家完全代替市场就成为了必要。这就是上个世纪由前苏联开始,在五六十年代达到高潮的以计划主导经济的思想。这种代替的历史结果并不理想。所以,在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市场和竞争作为社会组织形式的根本,仍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主流。
财富在社会中的运用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资本的发展。而资本发展、积累的过程,也是社会发展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的结果,会使资本具有影响社会的力量。巨大的资本积累必然会产生超越一般意义上的人或团体的影响,而具有类似于国家的影响力,对整体社会都会有影响的效果。资本的巨大作用极大地改变了整个社会,同时也面临着这样两个危险:
1、垄断。它的发展会背离原来的出发点——用社会的财富来促进人的发展,资本的极大积聚会产生垄断。垄断意味着少数人的意见将会成为社会的意见。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会丧失发表意见的机会,成为被动的接受者。而这种状况的延续,社会成员在反复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状况下,将会丧失他的意识能力,从而成为一个没有“自主”能力的人。而人如果丧失了自主的能力,就不能成为了“自为”的人。如果人不能自我决定,人的本性也就会丧失,人将会成为奴隶,甚至人将会成为非理性的动物。这样一个结果将会丧失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社会的存在将会变得毫无意义:社会将会只成为压迫人、奴役人的场所。社会与社会成员完全没有关系,成为一种敌对的状态。社会也将丧失稳定的基础。这种社会就不是由大多数人组成的社会,而只能由少数人组成的独裁统治。这是与现代社会的精神格格不入的,也是注定是要灭亡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出现,竞争在一定的范围内,如在一个产业领域,在某个地区对竞争产生了限制甚至是消灭。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制度对此作出回应。竞争法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它希望通过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作用。
2、财富在现代社会中的巨大作用以及在个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追逐财富在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占据个人的生活,甚至是全部。不择手段来追求财富在经济社会中越来越成为普遍现象。个人淹没在财富与经济利益的“汪洋大海”之中。资本的聚集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控制,社会的成员的竞争也必须要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因为,经济竞争不是生活的全部,一个人不能丧心病狂地进行竞争,不顾道德、伦理,不顾社会公益,不顾公序良俗。这种竞争必须要受到限制。而这样一种限制在现代社会中只能由法律来完成。这就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必要性。它的产生是为了建立一个符合现代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秩序,这种竞争秩序如果不受制约地发展,个人可能会被扭曲,社会可能会异化,社会可能不适合于人的发展和生存。这是现代法律必须要禁止的,也是现代竞争法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面对经济社会这样足可以毁灭现代社会根本基础的两大趋势,现代社会必须作出回应。因此,现代竞争法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有两个:一是规范资本的聚集,二是规范竞争的行为,这就构成现代竞争法的两个基本部分:一是
反垄断法,二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说竞争法是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如果没有竞争法的规范,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会背离其原有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