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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出台在即再论《劳动合同法》

  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有积极意义的法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正面介绍和释义可谓汗牛充栋,笔者受益非浅;如果继续颂扬,虽有锦上添花之功,但无抛砖引玉之效。正如在去年发表的文章中所述,笔者之所以列举了《劳动合同法》一些主要的问题点,旨在就事论事进行探讨,希望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供立法、司法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法律学者参考,在今后制定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尽可能弥补法律的疏漏,也便于我们律师执业以及企业界人士、劳动者活学活用。
  二、“误读”之说似是而非,“规避”法律未尝不可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针对社会各界的批评和企业的若干规避或应对措施,一些官员、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被“误读”了。在笔者看来,所谓“误读”之说,多少有点莫名其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是用现代汉语白纸黑字写出来的,一旦颁布便成为天下公器而不是立法者和某些专家的私物;官员、专家看得懂,企业家和他们的律师、法律顾问不见得就看不懂、就一定会“误读”。
  去年下半年,“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曾经沸沸扬扬,笔者也曾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专文评议。笔者的主要观点是:执行法律和规避法律是相辅相成的;“规避”或“应对”法律不但不等于违法,而且还可以促进法律的完善。事实上,“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势必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未尝没有积极意义。
  “华为”事件的结果是,在各级工会的压力下,“华为”公司后来“中止”了部分员工的“辞职再竞岗”。广东省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与“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就如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事件等进行了认真磋商,最后达成三项共识③:
  “一是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员工保障机制,完善员工权益保障、医疗保障、人身保障等管理规定,加大员工维权举措。工会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引导员工焕发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团结和动员员工共谋企业发展,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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