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二:多年普法的效果遭遇“红灯”。
自从1982年我国第一部
宪法颁布以来,在此过程中我国确定了12.4法制宣传日,直至今年已经是第七个年头.法制宣传相信在广大老百姓的心中,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学习法律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我们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任务。这样看来,既然有理性与智慧的付出,就必然会换来回报,但今天我们换来的是骨肉相残,刀枪相见的否定性后果。这显然不是我们所需要的。
多年来,我国所倡导的法制宣传日,主要在于强调
宪法精神,推进民主、法治的进步;实行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理念有关。例如2007年的法制宣传“弘扬法律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尽管从每一年的普法宣传主题来看,普法活动是为了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普及宪政的法制观念意识。笔者认为,这样的初衷是好的,增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养更是值得称赞。但这种普法内容没有从根本上与广大老百姓的利益联系起来,老百姓的利益与这些内容在相互连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脱节。我们的老百姓在现实的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具体的。是一种微观上的问题,而我们宣传的东西是宏观的。他们之间的衔接还不是令人满意,宣传的内容应该是具体的,我们不应该仅告诉老百姓有哪些权利,更重要的是要耐心地告诉咱们的老百姓这些权利应如何行使?换句话来说,普法内容不仅是宏观的,更是微观的;不仅是实体性,也是程序性的,特别是我国广大偏远而落后的农村更为主要。只有这样,我们的老百姓才能从根本上知法、守法、用法;才是我们普法的重要目的。法律的进步往往是个案的进步,更重要的是要从反思与质疑得到升华。希望邱兴华的悲剧不再第三次重演。这也是我们关注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
为了增强法制观念,让法成为一种真正的信仰,让法永远深入人心。笔者建议,我国应该把12.4法制宣传日改为建立“学法日”。全国公民在这一天放假一天,让法律进单位、机关、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学习法律知识,进行一场自上而下的学法活动。
反思三:农村法制资源的“断档”。
无论是柴公敏还是邱兴华案件,都向人们传达了这样的一条信息:城乡社会的二元化;社会阶级结构变得越来越明显;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再加上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法制资源的能否顺利地输送到偏远而落后的农村是一个实际问题。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城市法制资源十分充足,虽然成本比较高,普法效果却取得明显的效果。让人所担心的是,农村所享受的法制资源却是十分缺乏,出现法制资源无法输入偏远而落后的农村,造成了乡土社会的宗法习惯大大有滋生的土壤与空间。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关系与金钱是主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力依靠。农村法制资源的“断档”现象屡见不鲜。这不利法治社会的建立;更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精神。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笔者认为,农村法制资源的缺乏与“断档”。既有地理因素的原因,也有人文因素的不足。一般而言,很多的法律工作者都居住在大城市,他们的专业知识无法普及、影响到广大农村的法制环境的安宁。基于目前法学专业就业难的景况。笔者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应该为这些法学专业毕业生吸收到农村,让他们从基层做起常期的普法宣传者。这样不仅一方面弥补农村法制资源的新血液,注入新的生机,也有利法律人才的培养,并且解决法学就业难的现状,从而避免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否则法学教育将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败笔。不仅如此,笔者还认为,法律信仰不仅是司法部门的事情,还需要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合作。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九年义务教育,应该开设法制必修课,把这必修课作为考量科学文化知识的一大判断标准。具体课程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