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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与法制建设

  正在进行的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落实这种已经上升为法律的党的惠民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举措,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础性工作。物权法的颁布赋予林权证以新的法律意义,这种意义简言之就是林权证持证人所持林权证已经不再单单是林木所有权的证明,而是林木所占土地的土地用益物权人,而无论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还是国家,持有人依法对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不受所有权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林权证持证人不再是所有权人的佃户,而是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的“物权”权利人,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同开发利用资源规定”的法定义务基础之上的权利。
  持证人作为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利人享有自物权法实施之日起三十年到七十年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包含合法流转的法律处分权利,在权利到期后享有法定的继续承包的权利,只要是“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这种权利就是自由的、不受干涉的。
  具体这种权利的自然属性,这种合理开发利用包含了对林地土地的有效利用的各个方面,包括这块土地上动植物微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水、土、光、空气的合理利用等,也包括许可他人利用或对他人有益产生的直接间接收益权等方面。总而言之已不仅仅是林地生产产出物林木一项经济效益的收益权了。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和完善,这种用益物权的经济价值尤其是使用价值在市场上体现出的交换价值将使林地对人类的价值日益突显,例如京都议定书所列的减排碳汇市场,就使林木在生长中对全球气候的变化所作的贡献在不久的将来变成林地用益物权人的真金白银的现实收益,这种收益权随着科技的进步、市场的完善必将更进一步改变森林只是木材的传统落后观念,收益价值的提高客观上也提高了林地用益物权人的社会地位。
  实现林权即林地承包用益物权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有效统一是林业物权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其中包括通过碳汇市场、水土保持市场使林权人保持林地对周围地区居民乃至全人类生存的生态平衡所做的贡献通过合法的收益渠道变成为林权人实实在在的收益,而不是无法补偿成本支出的负担和道义责任,不仅符合林权人的利益,而且符合全人类的利益。这是现代林业法治化市场化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就难以解决现代林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林业物权法制化的重要任务还有一方面就是研究市场化条件下林地用益物权人收益权的实现如何从林地的产出直接收益为主逐渐转变为全社会补偿林业的投入为主,包括林地产出的直接收益如何不被层层扒皮,以及社会补偿林业的投入如何不被层层截流分肥,不容忽视、难以回避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就是建国以来国家对林业的投入落地率和利用率之低。
  这些都是林权改革走向深入必须认真研究和对待的系统性问题。也不仅是一部物权法颁布实施就可以迎刃而解的问题。
  三、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中,开篇就中肯地指出:“实现未来经济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就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三十年,从满街标语口号到满街产品广告是不是就可以认为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呢?显然不是。市场经济有市场经济的科学规律,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尚待解决,十七大提出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是一项坚持改革开放的攻坚任务,这个攻坚任务中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实现这个重要方面以完成这个攻坚任务同样离不开“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林权改革的主体改革就是落实林地或宜林荒山荒地用益物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主体,赋予广大农民不仅在耕地上而且包括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物权,在产权明晰后“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确保收益权”[2]都属于“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具体工作。
  市场是交易活动的总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在法律上确定了可以作为交易对象的社会属性,但确定安全便捷交易方式的法律框架仍是面临的新问题,用益物权的交易在中国内地来说,属于在经历了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几十年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后,在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后才面对的新问题,不仅缺乏社会实践的历史积累,在理论上也将面临许多困惑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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