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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此外,我国制定的其他一些法律,也有不少有关人身权保护的内容。比如,国家赔偿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特别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标准等,是保护人身权的一项重要法律。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体系,彻底告别了过去那种无法无天、可以任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时代,这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人身权的保护也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目前,我国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受到较多质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身权各个方面的保护不尽平衡。总体上看,我国对人身权的保护水平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对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方面的保护,比较重视,法律比较健全;而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他方面的保护力度,相对比较薄弱,主要依靠民法保护且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弹性较大,致使公民这些方面的权利较易受到侵犯,并且较难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 
  2、重刑主义倾向明显。一是刑罚迷信、以刑代教、从严从重倾向相当明显。刑罚特别是限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应当是惩治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不应轻意使用。一个社会要稳定和谐,总是罪犯越少越好。但现在有一种倾向和思维定势,凡要治理一种违法行为,首先想到的是修改或者解释刑法,增加罪名、加重刑罚或者扩大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近几年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增加,固然有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一面,但另一面也有刑罚迷信倾向。二是刑法有关死刑和其他重罚的条文和罪名较多,特别是对一些非暴力犯罪规定死刑的条文和罪名较多,受到了不少质疑。三是刑罚的主要形式是限制人身自由和封闭式监禁,社区矫正等刑罚替代形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导致不论放在社会是否有伤害他人的危险,绝大多数罪犯都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不仅不利于人身权保护,也十分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正当程序原则没有得到全面确立。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较长时间地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院依法审判,这是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及其他未经法院审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受到了较多的质疑和批评。还有,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和更加充分的律师帮助权、污点证据是否有效等,也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的问题。 
  4、救济渠道不够有效而充分。一是社会治安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当一个人遭受或者面临人身权侵害时,较难获得快捷保护。二是民告官仍相当困难。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公民的人身权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民可以告官,但实践中民并不敢轻意告官,即使敢告官,也很难胜诉。三是国家赔偿难而且标准低。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公民的人身权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也可请求国家赔偿,但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违法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时才负赔偿责任,加上违法认定又是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这样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公民的人身权虽然遭受侵害,却难以限制甚至无法取得国家赔偿。而国家赔偿的标准只是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对精神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了麻旦旦被污卖淫并被非法拘禁只获得74元赔偿的尴尬情况。[14]  
  5、执法不严现象比较突出。这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最为突出问题。应当说,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规定关于人身保护的一系列规定虽然还不尽完善,但总体上是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现在的突击问题是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现象比较严重。比如,以捕代侦、超期羁押相当普遍,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时有发生,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对公民请求提供人身权保护拒之门外,这些都严重违背了法治原则和人身权保护要求,是我们今后需要着力加以解决的重点。 
  总之,在我国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任重道远,上述所列影响我国人身权保护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主要方面,并不是全部,因此,需要我们各方面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值得高兴的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把“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列入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这是执政党对全国人民所作出的郑重承诺,也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身权保护的重要目标。可以相信,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健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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