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二、人身权概念重构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界对人身权概念缺乏统一的理解和界定,给人身权的保护带来诸多不利。第一,不利于提高对人身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由于人身权概念大多只在民法中出现,因此,人们往往认为它是“由民法加以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9],把它等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很少把它看作是一种核心人权、第一人权,在涉及对一个人的人身权保护和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很少把它摆到最优先地位加以保护,而只把它当作一般权利来保护,甚至摆到次要地位来保护,更有甚者把牺牲人身权作为优先选择。比如,前些年有关“撞了白撞”、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等问题之所以会引起激烈争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一些人没有把人身权看作是第一人权,而是把它等同于其他权利甚至更次要的权利。如果我们把人身权看作是应当最优先保护的第一人权,这些争论就可以避免或者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实践中,漠视人身权、对他人请求提供人身权保护拒之门外、甚至肆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的现象时常可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对人身权的性质和地位缺乏正确认识。第二,不利于构建统一的相互协调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尽管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律都有涉及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人身权概念,人们大多把人身权保护看作是民法的任务,因此,很少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来对人身权保护作总体的考虑和安排,使不同法律保护之间缺乏相互衔接和协调,从而影响了法律对人身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影响了法治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第三,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学理论。由于对人身权概念缺乏统一的理解和界定,不同法学部门之间缺乏共同话语,往往是各说各的,满足于自成一体、自圆其说,从而使有关人身权保护的研究难以深入,无法构建起有关人身权保护的统一法学理论。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郑重载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崭新的一页。尊重和保障人权,最首要、最核心的是尊重和保障人身权,切实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为此,有必要对人身权概念进行重构,建立起统一的人身权概念。作为一个公私法统一的人身权概念,可以作如下定义: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人身权有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人身权是人所固有的、不可转让的。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应然性权利,是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始终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身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是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和作出规定,而是来源于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律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利只是对人身权的肯定和确认,并不创造人身权。由于人身权是人所固有的,具有绝对性,具有对抗任何他人的效力。人身权是专属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同财产权等可以继承、转让不同,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现代各国法律普遍不承认转让人身权的有效性,不承认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的人身享有支配、控制等权利,任何转让人身权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无效的。过去那种允许签订卖身契、生死合同等做法,是奴隶制、封建制的产物,在现代社会已经被人类所不齿,受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所禁止。 
  第二,人身权是不可替代的、不可复原的。人身权是与人的身体紧密不可分的,是与生命过程紧密相连的,因此,任何对人身权的损害,都不可能恢复原状,现代法律也普遍不允许对人身权的损害采取替代方式加以解决,更不允许采取一报还一报的复仇方式加以解决,而只能通过事后惩罚或者赔偿以儆效尤。事后惩罚和赔偿,包括刑事惩罚和刑事赔偿、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行政惩罚和行政赔偿或者国家赔偿等多种形式。 
  第三,人身权是无价的、非财产可度量的。人身权是维护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和体面、尊严地生活的权利,现代法律普遍不允许、不承认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人身享有使用权,因此,人身权都是无价的,不能用财产来衡量其价值。任何对他人的人身权的损害,可以采取以适当的财产赔偿作为一种抚慰,但决不能把这种财产赔偿看作是一种等价交换。 
  作为统一的人身权概念,人身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一个权利集。人身权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是生命权、健康权;二是人身自由权,包括行动自由、性自主、婚姻自由等权利;三是姓名权、肖像权;四是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上述四个部分构成了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人身权概念的全部内涵。生命权、健康权是基础,是最原始的权利,是法律最早加以保护的两项权利;人身自由权是保障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而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的基本权利,是近现代法律突出加以肯定和保护的人身权内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是保障人的个性特征和尊严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法律普遍加以肯定和保护的人身权内容。 
  三、人身权的国际法保护及其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