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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视野下的社会立法

  如果我们回归自然法律的轨迹,人口自然性的相对增加,将促进社会面貌将发生变化。中国的小城镇将更多活力,大城市也不再稀缺劳力。农村的壮老可能选择季节性务工的方式成为现代工业和服务业劳动者。当发达国家的人口都懒洋洋地不想劳动的时候,敝国仍有千军万马的劳力在源源不绝地产出生产价值,这是未来数十年中国经济稳步增长的核心动力。中国人口法,着力减少劳动者数量,与较长时期内的国际分工安排有冲突,它将逐渐导致中国在国际分工中失位。
  谈到人口,也就可以完成中国经济增长的学术解释。人多劳力多,如果有效组织劳力,经济不增长才是怪事;而中国后来控制人口,出现经济败坏,将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人口经济”的理论正确性。人口法控制人口增长导致国际分工失位和经济增长减弱,这个判断或需要20-30年地时间证实(那个时候,我是一个老头了)。为扭转未来的不利局面,实现有利局面,反思人口政策和修订法律已经十分急迫。
  二、劳动法制创制缺乏制度发展规划,它对国家发展实际会构成负力
  人口法律制度存在导致中国国家分工失位的严重风险,我们进一步耐心地检讨中国的社会立法时,我们也发现中国劳动法律违背经济和政治需求的创制性错误。中国新近劳动法律创制性地增加企业地用工成本,繁化劳资关系,扭曲雇佣关系中包含的合约品质,规模化促进劳资关系社会冲突,明显具有减少社会就业的功能,对于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制约作用;同时严重的是,劳动法律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调解和仲裁功能,形成一种非隶属于司法系统的强大裁断部门,为行政体制和政府职能的现代转型形成制度性的障碍,为司法革新和合理化预置了不合时宜的行政制度安排。
  中国总体是劳动密集的经济,支撑中国经济发展是劳动者的劳动。中国经济不是技术密集的经济,生产力的构成元素主要是普通劳力。新的劳动法律将形成劳动争议沸腾现象,违背了老子“治大国若烹小鲜”的古训。中国劳动者本来听指挥,守纪律,《劳动合同法》却将他们变成斗士,一群所谓的“维权者”,当他们不是在工作环境安静劳动,而是流串到国家机构前“争取权益”的时候,立法者应当后悔,社会治理将会为此增付成本。特别严重的是,劳动者为了克服游兵散勇的势单力薄,必将集中社会斗争力量,倾向集体诉争,而仲裁或司法机构基于成本节约的原则,也采取合并仲裁或审理的策略,这样会增加许多群体性事件,国家治理势必面临严重社会压力。
  中国立法法并未授予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职责,但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行政机关间歇性地僭越法律执行部门职守,成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执行的一体化机构,违背了法治主义的分权原则,致行政机关罹患法律解释狂热。《劳动合同法》鼓动劳动者争取劳动期限,争取社保待遇,可见的效果是强化了社保机构的利益和权威,导致本来可通过企业征税解决的问题,在增加了社保机构成本情况下再行解决;同时鉴于劳动仲裁机构在仲裁劳动争议时向企业实际会收取费用,增加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实际运转情况,可证明以部门立法为特征的立法机制,确会发生倾向于部门利益的法律偏差。现行劳动法制,属于笔者许多年前就批评过不合时宜的“管理型法制”。“管理型法制”和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治是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管理型法制缺乏专业性、公平性和经济性,它会不断地制造“片面的公正”,而无法低成本的实现“全面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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