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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的名义高举思想解放大旗

  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采取一些新的方法。良法善治的第一步,首先是全体公民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然后,他们要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进行恰当的协商,最后,他们还要能够监督国家的治理行为是否体现了他们合法的利益,并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对违反人民意志的治理行为加以改变。因此,良法善治的关键,在于人民的表达自由。这就是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首次系统提出了人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是达到良法善治的关键所在。而其核心正是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科研自由和艺术创作自由等在内的表达自由。胡锦涛总书记无比正确地指出,文化创新是国家强大的源泉、是民族精神的灵魂。而表达自由,正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但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某些人,特别是某些大大小小掌握某些权力的官员,有着某些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势,就是容不得别人说话和思考,而只允许自己掌握话语权,只愿造就唯唯诺诺的“奴才”。这不仅使很多公民的愿望、要求有时无所诉求,而且很是窒息了社会文化、思想创造的活力。现在,有些地方、行业、学术领域慨叹没有大师级的人物。而如果我们不通过宪法的实施鼓励表达自由,也许就永远不会出现思想和创业的大师。
  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在逐渐追求法治的过程中,也存在一种越来越严重的不良倾向,就是在法律体系逐渐健全的同时,法律不被遵守、违法不被制裁、部门利益法律化等不公正现象令人非常不安。这极大地危及到人们对法治的信心。这再次说明,写在纸上的人民权利不能自动实现。归根到底,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有赖于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执法行为具有有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款。但是,宪法条文必须付诸实践才能奏效。而体现知情权、表达权的宪法条文,即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第35条和关于批评建议权利的第41条,却似乎连道义的认可也难以获得,反而动辄被某些人扣上“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桂冠”。人们不禁要问:是宪法的权威大还是某些人的话语霸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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