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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后未予注销,债务应由谁承担?

  合资公司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成立后,曾于2005年9月7日以合资公司和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发出《关于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承继的函》,称:“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承继和清偿”。但该函并未送达有关单位。有关债权人并不知道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资公司在名称和资产上的具体变更情况。
  在此后近一年时间里,合资公司仍以原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他人发生业务关系。从有关债权人掌握的证据上看,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合资公司仍使用江西东亚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甚至到2006年元月份,在合资公司发货使用的商品出库运输单上加盖的仍是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而到2006年4月,相关收货单位付款仍然是汇到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上。但增值税发票上则在2006年元月就开始启用了合资公司——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印章。而无论是以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票,还是以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增值税发票上标称的开票人均为李芳燕,而在备注栏签字的也同为贺丽慧。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在2005年8月10日合资公司成立以后,是合资公司以事实上已不存在但未被注销的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他人发生业务往来。2005年12月30日,以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资公司所谓改制后的名义进行活动的业务员又以江西东亚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H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不仅约定了发货数量和价款,还对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8月份之前应承担的债务如何处理作了说明。此后,无论是合资公司,还是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都未履行该合同。为此,H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的问题是:
  1、谁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2、2005年12月30日合同的效力如何?
  3、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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