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后未予注销,债务应由谁承担?
司马当
【全文】
2005年2月23日,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与杭州回音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回音必集团”)达成《关于资产重组合资组建公司的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1项约定:“乙方(回音必公司)以现金受让甲方(东亚公司)经江西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所拟重组国有净资产95%的产权,甲方通过国有资产转让变现收益用于职工安置和职工股金退出,剩余国有净资产作为甲方出资在合资公司占有5%的国有股权”。第二条第5项约定:“双方同意合资公司对进入重组范围的资产和债务全部承继,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4月15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赣国资企一字﹝2005﹞114号文件,批准同意“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2005年8月2日,东亚公司与回音必集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同日,双方在《关于收购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备案的95%净资产协议书》中约定“合资公司对投入公司的上述资产享有占有、收益、管理和处分等各项权利,并对承继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见第4条)。“双方在按照第4条之规定设立合资公司后,全部债权债务由合资公司继承和清偿”(见第8条)。
合资公司“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9日申请设立。在2005年8月7日召开的一届一次股东会上,全体股东作出如下决定:“同意在江西省东乡县设立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回音必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90%,江西东亚药业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占5%,浙江省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占5%”。
2005年8月10日,“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此后,回音必集团及浙江省医药商业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或其他方法,使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变更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回音必集团出资4500万元(净资产4461.22万元,货币38.78万元,占股权比例90%),江西东亚药业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净资产45.32万元,货币4.68万元,占股权比例1%),浙江省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出资450万元(货币450万元,占股权比例9%)。
2006年12月11日,浙江天冉化工有限公司(原浙江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受让江西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所持股本50万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至此,江西东亚药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全部出售,但一直未办理法人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