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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域的断想

  至此我们以人性发展为主线对人类法制的演进进行了粗线条的描述。尽管这种描述可能较为粗陋甚至存在某些理论谬误,但笔者深信其将能为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另辟蹊径。如果说法是人性发展的产物,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域变迁是人性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性在无形中推进着法制发展。
  
【注释】休谟.人性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7. 
   曹刚.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和法伦理学.学习与探索,2007.(3):12. 
  “法域”的概念常见于国际私法领域,“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之为法域”,韩德培.国际私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4;而本文所指的法域则是位于“法部门的上位概念”,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 
   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428-429. 
   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85. 
   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14. 
   倪愫襄.善恶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 
   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64.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1. 
  美浓部达吉著、黄冯明译.公法与私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江平、米键.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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