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权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立法方面还存有空白。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一要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应当制定《反歧视法》,保障弱势群体平等的工作权。二要修改和完善劳动立法,及时反映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强化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由于制度性保障不足,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还停留在形式平等的层面上,立法中还存在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各种歧视,通过完善立法,以达到男女权利实质平等; 目前中国的人权正处在一个发展和改善的过程中,和签署的有关人权问题的联合国公约相比,中国
宪法仍然缺少一些权利,比如私生活保护权、经济自决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等。
3、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且措施不得力。我国已有3条保障线,一个叫贫困线,一个叫低保线,还有一个下岗职工的最低补助线,这3条线保障了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土地权、受教育权,同时保护农民参与社会事务、接受社会救济的权利,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 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的农民工以每年30万的速度递增,目前已有2亿人。这部法律还应明确农民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和法律援助等问题。2005年河北省总工会调查了1021家企业,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因为这类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实在听得太多了——有辛苦一年拿不到工资的,有被迫连续加班导致“过劳死”的,有发生工伤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有法定假日从来不能休息的……哪一条没有法律法规白纸黑字明明白白予以保护,偏偏违规行为又大量存在?
4、保护人权财政投入不足。目前在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了1.3亿名城镇职工;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对农民医保有了制度安排,唯有职工群体之外的其它城镇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职工家属、农民工、在校学生等成了医保制度的“真空地带”,人数在2.6亿左右。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住房的改革这些基本民生方面的改革以不成功为多数。 我国约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应住院而不住院,有的农民到了癌症晚期却只能靠几毛钱一片的止痛药维持生命。“看病贵”成为“顽症”。(福建一对民工夫妇无力支付1859元医药费双双跳江自尽, 勤劳则难以致富,是恶劣的生存条件和社会不公压垮了她) 。因为弱势群体的抗疾病能力实在是太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