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软法问题及软法现象分析

  再以《环保法》为例,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如何参与,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其他的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最终使得本身设想得很好的规定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其实际的作用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场外,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再以统计法为例。尽管我国颁布了统计法,但仍有不少单位和个人统计的法律意识淡薄。比如,被统计调查的对象不愿意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对统计部门布置的调查任务,或置之不理,或敷衍应付,甚至拒绝接受统计调查;一些地方领导担心统计执法影响“政绩”,不支持甚至压制统计部门执法办案,助长弄虚作假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执法不配合,有的公然抵制统计部门的检查,普遍存在在统计执法中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跟公、检、法、税务等部门的法规相比,对不遵守统计法规的人员没有任何威慑力。
  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已经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对这样的规定置若罔闻,农民工的工资仍然以各种名目为由受到拖欠和克扣。
  从理论上说,工会法统计法劳动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无一不是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且也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在全国范围正式颁布实施的。它们具有法所具有的国家意志性、普遍约束力、国家强制性、明确公开性等特征,它们天然的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但是,正是这样一些具有法律特性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仍然给人们留下了“软”的印象,这种软法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
  (二)执法的变形扭曲加剧了法律的无效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们大体上构架起了一个由法典和法律机构组成的“法制社会”。然而,今天我们存在的现实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难依,有法不依,一方面,已有的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法律硬不起来;另一方面,那些不是法律的所谓红头文件、潜规则却呈现出非常强硬的不正常现象,存在着“法之不行”、“法之不硬”的现象。
  以红头文件为例,红头文件是党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俗称,是党委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当然应该重视和发挥它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红头文件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却发挥着比法律还为厉害、更为管用的作用,在法律的外围打着“擦边球”,发挥着“准法律”的角色。有的红头文件根据某领导的一句话、一次发言,便草草出台,其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比如,有的“红头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有的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的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收费,有的违法减免税费等等;有的城市规定对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来投资者发放贵宾卡,持卡者可享有免交部分法定收费甚至违法不究的超国民待遇;有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取消婚姻检查后,仍然出台了强制婚检的政策。譬如,湖北监利县政府曾发过一个《关于做好1998年度“玉沙”卷烟专销工作的通知》的红头文件,规定全县靠财政发工资者,每人要购买4条“玉沙”牌香烟。这种香烟在市场上每条只能卖35元,却要以每条85元的价格从干部职工的工资里扣,理由是:既然靠财政发工资,就得为财政作贡献。近日,《半月谈》又有报道,安徽淮安市有红头文件规定,每个单位每年都要购买数百上千条本地特产名烟“一品梅”作为礼品和接待用烟,为此还专门成立了办公室,由该市主管流通的副市长担任“一把手”,谁敢不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