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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广州市污水治理工作深层次性问题的思考

  5. 切实重视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是阶段性的,而经营管理却是长期甚至永久的。尽管已经认识到运营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当前繁重的污水工程建设任务,容易使人忽略对它进行系统、长远的谋划和考虑。现阶段,至少要开始着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一整套运营业务管理制度,在同一系统内统一规范,统一执行。
  2)加强运营绩效管理。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运营成本,例如大力提倡节能降耗;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慎重确定运营方式。污水治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本属国家应当承担的职责。从投入到产出,污水处理都密切关系到公共利益,完全或者全部实行市场化,与社会对公共利益目的之需求相矛盾。以招投标形式确定经营者或者BOT运营方式,从市场行为目标、污水处理效能、公共设施损耗、社会经济综合效益以及所能够满足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方面考察,都值得三思或者反思。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国家建设并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如何加强运营管理,如何恰当地把国家运营与市场化操作有机结合起来。
  4)做好定位与发展规划。把污水治理当作一种事业,必须首先要有适当、清晰的定位,并制订详细的近期发展计划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要在实施经营战略过程中,积极遵循并运用经济规律,不断谋求发展壮大。
  6. 重视污水管理立法,切实加强排污执法
  污水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收集并处理污水只是治标,针对污水排放之前所开展的工作才属治本,例如宣传、教育、节约用水措施、减少水体污染、规范排污等。特别是在进行了区域性或者流域截污后,排污执法工作必须配合跟进,否则治理成果难以保持,改善环境难见成效。
  1)建立健全污水管理立法。执法要求有法可依。目前,污水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还很多,如工程验收、设施保护、排污管理等。在排污管理方面,立法应根据排污管理实际情况,一要填补空白,满足地方排污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二要注意立法效力层阶,第一步可以先出台政府规章,第二步再考虑提高立法效力层次。应当结合水和环境等方面的现有立法,既实现良好对接,又做到创新突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污水管理提供坚实有力的执法依据。
  2)严格做好排污执法工作。目前,对于违规排污的日常检查与处理很不到位。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制止污水排放。尤其在已完成截污的区域或者流域,对于新出现的违规排污行为,必须及时进行严厉惩处。为了做好排污执法工作,还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理顺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与协作关系,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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