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一集体土地借地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
3)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结合农村实际,对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惟一住宅农户的安置房源等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尤其对于大量存在的特殊类别的房屋拆迁补偿,例如历史用房、没有产权凭证的房屋、有产权凭证但面积超大的房屋(如证载占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达数千平方米)、临时建筑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4)建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极度旷大个体经济利益诉求的被拆迁户总是存在,并且在没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非但不会灭绝,反而可能越来越多。即使只剩最后一户,当建设项目业主面临要么整个项目停工,要么满足对方过分要求时,只能作出弱者的选择。所谓弱者,是因为这一选择是外部给定的,它已没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利,在法律框架内它已没有手段、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设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救济渠道,意义重大,而且是大势所趋。
目前,法院不受理这类案件,人民调解制度又不适宜承担这一重任,剩下的惟有设立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是一种独立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在前置行政程序条件方面,只需规定具有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建设通告即可,无须规定以拆迁许可为前提。
3. 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投资管理效益
在污水治理工程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工程建设投入成本相对较高。表现在投资方面,一是征拆成本较高,二是工程建设成本较高。如个别管线项目,仅看工程造价,就已达到甚至超过6000元/延米,堪比房地产市场豪宅的建造价格。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项目建设参与实施单位的经济利益与建设投入成本直接成正比。例如,拆迁劳务费按征拆补偿总金额计提,征拆补偿总金额越多,劳务费就越高;工程勘察费与设计费按照施工图工程造价概(预)算总额计提,设计工程造价越高,设计费就越多;施工变更越多,往往追加投资就越多,施工单位收益就越多。
目前已采取的污水管网工程限价设计管理办法,对于降低管网工程造价将发挥良好的作用。但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例如,通过制度设计,削减项目建设参与实施单位扩大建设投资成本的内在动力,提高其节约投资成本的积极性,达到提高建设投资管理效益的目的。
1)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和拆迁劳务费,使拆迁劳务费不再直接与征拆补偿总金额挂钩。同时,辅之以结算考核奖惩制度,即以征拆预算审核价与实际发生的征拆补偿总金额作比较,少于审核价的部分视作节约投入成本,按约定比例如30%作为动迁奖励金,超过部分则按约定比例如超出金额的30%对拆迁单位进行惩罚。在确定拆迁单位之前,就取得征拆预算审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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