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侵权所生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的债权应定为优先受偿的无担保债权,其优先于破产债权中的普通债权。
2.在解决公司终止后的环境侵权责任时将主体资格延长制度与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相结合。 公司破产清算终止后,其做为责任主体的资格延长3年,在此三年内,公司可以继续为终止之前未了的诉讼辩护,同时公司也可能因为终止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问题成为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的被告。三年期限经最高法院批准还可适当延长;公司存续期间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情形则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不存在此类情况则适用主体资格延长制度。
3.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除了追究股东的有限责任外,还可追究以下三类人的连带责任:设备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污染物供应商、运输商的连带责任;出借人的连带责任。
【注释】①新《
企业破产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公司在继续营业的过程之中环境侵权所生债务属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其他债务。
②新《
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③“Potentially Responsible Party”,简称“PRP”,其范围可能包括设备所有人、设备管理人、污染物供应商等。
【参考文献】[1]Steven T.Miano,Mary M.MaloneyHuss,and Sarah Wills.Protecting Environmental Claims in an ERA of More Frequent Bankruptcy Filings.In BNA''sEnvironmentReporter:Analysis&Perspective.Feb 28th,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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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赵旭东.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J].环境导报.1999(5).
[12] Robert.W.Hamilton:The Law of Coporation in a Nustshell,3Rd,Ed,West Publishing Co.1991,P9.
[15]CMS Cameron McKenna,Environmental Law Group,, In re Chateaugay Corp.v.LTV Corp.,944 F.2d 997(2d.Cir.1991)p248
[16] United States v.Monsanto Co.,858 F.2d 160,cert.denied,490 U.S.1106,109,S.Ct.3156,104 L.Ed.2d,1019(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