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非此即彼的政治较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最终获得胜利。在建国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政治敏感时期,
宪法被赋予的首要使命在于充当新制度对旧制度胜利的政治宣言,确认政治成果和进一步巩固新生的社会制度。至于
宪法是否还是法,其是否还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是否还要尊重宪政运行的内在规律,则放在一边暂不考虑。当时的立宪者似乎只是把它作为一个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个在革命胜利后确认民主制的根本法。而对以往的历史,必须将其彻底的打碎和抛弃,借以显示革命者与旧时代断裂的决心。在当时,立宪首先是个政治问题,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人民对敌人专政的工具。然后才是法律问题。同样,中国共产党也是首先将其当作政治问题来对待,而不考虑其中的法律因素
现代印度人从英国那里继承了一套弹性较大的西方式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从整体上看符合印度社会复合、多元和分散的性质。这种民主是各阶层、各教派、各种姓集团的“狂欢节”,为他们提供了发泄不满的渠道或安全阀,从而维系着印度各种力量的平衡,达到了凝聚作用。因此,印度的
宪法成了一部无所不包的、世界上最长的
宪法,为印度各民族、各宗教信仰、各地方力量提供了一个富有弹性的基本框架。它的确存在许多问题,但它确实将印度的各种因素凝聚到一起。
最典型的便是美国宪法,“毫无疑问,我们的
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美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可参见, 威尔逊总统:《国会政府》(Congressional Government)
正如毛泽东在参与制定五四
宪法时所讲到的,“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
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
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基于这样的立宪目的,五四
宪法基本上履行了为一个新生国家订立总章程的任务,五四
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它创设了新的立法和司法架构,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运行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原则;它也明确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步骤和基本政策,从而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型、形成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架构创造了新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