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似乎可以窥见一斑:“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人们看的似乎是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8]我们因民族特质,历史境遇而将
宪法置于不同的功效上,寄托了不同的期望,也产生了不同的
宪法观。
宪法理念和宪政精神追求也迥然不同。其间,有无对错之分,优劣之别?我们究竟应该抱有一种怎样的心态来追求宪政之精神?产生如此之大分野的背后的诉求和历史境遇如何?而这诉求和历史境遇背后的艰难、紧张以及深藏不露之玄机我们是否已经完全解构?如果,我们今天再次面对这不同“衣服”间的抉择,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构筑一座宏伟的大厦,还是一块坚实的基石?(要知道世上早已有尽善尽美的
宪法,但都沦为明日黄花,他们试图构造人间天堂,但是却如过眼云烟,让后人唏嘘不已)。或许我们还应该思考宪政“这西人社会生活衍生出的一个历史阶段之果,能否成为吾家历史阶段的起点?”[9]
我们困惑并不知晓答案。
只是,我们知道“一切都是熟悉的/一切又都是初次相逢/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都在新的理解之中” (何其芳)
前面的路还很长,我们需要理性却又塌实的走下去,在“幼稚的”法学园里,在历史和现实的倒影中去开辟一条光明大道,如同林教授一般。
【注释】引自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89页;
20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当代宪法学家K·罗文斯登(Karl Loewenstein)提出了存在式的
宪法分类理论,他将
宪法分为规范
宪法、名义
宪法和语义
宪法三大类。罗文斯登认为,规范
宪法就像“一件合身、并经常穿着的衣服”,在这种情形下,
宪法驾驭着政治过程,与此同时,权力的运作也能适应和服从
宪法而不至于与之相冲突,是一种理想的
宪法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