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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同时,公司保有自己的股份并非正常的状态,而是一个例外的状态,只能给予一时的认定,没有必要将对股东的比例性的利益扩张到自己股份而予以认定。公司因未能参加新股认购而引起的无偿股交付而丧失的利益,按比例归属于股东是很自然的现象。
  综上,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是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反过来又可以极大地促进公司的发展。正如日本学者龙田节所说:“就企业经营来看,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对公司构造的调整、企业资产的确保与资金调度、公司财务管理与资金的运用有极大的作用,另外,作为企业兼并的攻防策略及公司奖励员工持股政策,公司持有自己股票制度无疑也是企业经营的一大助力。” [14](P•202)所以,我国的公司法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及时完善公司法
  
【注释】作者简介:施天涛(1962—),男,陕西省镇巴县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逊(1977—),男,辽宁省阜新市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这些学说,深刻揭示了股票回购的经济动因和实际经济价值。现在一般认为,股票回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解释:(1)方便避税。股票回购一般带来溢价,股票回购使得股东能够以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取代为所得现金交纳的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股票回购成为一种重要的股利政策;(2)调整财务杠杆。无论公司采用多余的现金还是债务为回购融资,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比较上升。此外,由于债务利息在税前抵扣,也帮助了公司进行合理的避税;(3)有益的信号。当公司宣布将以超出市场价格的溢价来回购自己的股票时,通常是被认为公司的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股价被过分的低估;(4)股东间的财富转移。股票的回购可能会造成财富在股份的出让者和不出让者之间进行转移;(5)防御外部的接管。股票的回购与白衣天使、毒药丸等作为反收购的手段被目标公司的管理者频繁的运用,以提高外部接管的难度和成本。 
  股份的回购作为公司的反收购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其合法性在美国也一直受到质疑,一般认为股份回购可以在回购事前采用,针对不特定的股东;也可以在回购事中采用,被称为Greenmail,是针对特定的收购公司。回购作为反收购的手段是否合理,美国的法院也经常根据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但一般认为Greenmail是不被许可的反收购手段。鉴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无法过多阐述,请参见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该规则被称为Issuer Repurchase Safe Harbor Rule,参见廖大颖:《库藏股制度与证券交易秩序》,元照出版社1999年版;Alan Palmiter, Securities Regulation,1998ed,AspenLaw&Business,at229。 
  根据美国法,除投资公司依据其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不得以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的方式持有超过另一家投资公司3%的有表决权证券外,如同允许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一样,美国法一般而言,子公司也可合法购买其母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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