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是罗马法中的人法内容《,德国民法典》时才被分开,可以归入人法的范畴;
继承法是规定财产流转方式的法,仍属物法的范畴。这样,把第一编、第二编看成人法,把第三编、第四编及《瑞士债务法》合为物法,我们看到的《瑞士民法典》基本结构就是人——物对应的结构了。
4.荷兰民法典结构
在20世纪末期,有两部影响巨大的民法典的诞生,一部是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另一部就是1992年的新的《荷兰民法典》。前者是“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典编纂运动的主导性民法典结构” [20],后者“已争取成为将来的欧洲民法典的范本”。 [21]因篇幅所限,这里只选取《荷兰民法典》为分析对象。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实行十编制,具体结构是: [22]
第一编自然人法和家庭法
第二编法人
第三编财产法总则
第四编
继承法
第五编物和物权
第六编债法总则
第七编特殊合同
第八编运输法
第九编智力成果法(后来该计划由于技术上的困难而被取消)
第十编国际私法
这一结构没有规定适用于整个民法的大总则,这点决定其无论如何也不是正宗的潘得克吞体系。《荷兰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大总则,并非是为了“坚持罗马法的人——物二分体系,把被大总则淹没的人法凸显出来”, [23]荷兰人对罗马法的研究和继受,还没有达到这种笃信不移的地步,它是《德国民法典》影响的直接结果。19世纪时期荷兰的民法典历史几乎就是《法国民法典》适用和影响的历史, [24]只是到了19世纪末才开始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特别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影响。 [25]于是,在具体制度的结构中,吸纳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精神,规定了两个小总则。一个是财产法总则,一个是债法总则,从而使该法典具有潘得克吞体系的特点,被称为新潘得克吞体系的代表。然而从总体上来看,《荷兰民法典》的基本结构仍是人——物对应的结构,其人法体现在第一编和第二编之中,物法体现在第三编至第九编的规定上,第十编的国际私法是个普遍适用的规则。
虽然从基本结构上看《,荷兰民法典》是沿袭了《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但在支撑基本结构的具体反映上却显得比较凌乱,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逻辑联系。第三编财产法总则之后,接着应是财产法分则的规定,但作为财产法分则主要表现的物权法,却规定于法典的第五编之中。在财产法总则和分则之间插入了个
继承法,似乎有意作为联系两者的桥梁,结果却使得财产法自身结构显得松散。其次,法典同时规定了债法总则,这预示着债法不属于财产法范畴,否则就没有必要再规定一个总则了。这样,作为“取得财产方式”的
继承法被归入财产法之中,而作为“取得财产方式”中的主要方式的债却成为非财产法的内容而独立成编了。这是一种奇怪的逻辑,但更为奇怪的是将单个合同的“运输法”独立成编,与其它制度并列。这当然是与荷兰的商法传统有关的举措。这样《,荷兰民法典》基本结构的支撑物就显得多而杂乱,比起《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来说,十编制毕竟让人觉得眼花缭乱。《荷兰民法典》负载着现代民法典最先进的结构信息,却也同时深藏着基本结构的逻辑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