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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命价”——一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

  那么如何对待“赔命价”习惯法这种民间规则与国家法的博弈呢?我们认为,多元的民族共存格局必定导致多元的文化格局。在这一前提下,一个运转有序的良性法治生态,也必定是一个多元的有机建构。对待“赔命价”习惯法,国家法需要做的事情不应是简单的打压,而应当坚持我国历来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保持、改革”的基本政策。在立法上,尤其是在现实执法中充分考虑法律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协调,考虑到民族地区复杂的习惯及习惯法的相关因素,并对其进行积极引导。对“赔命价”习惯法中代表着落后、野蛮的成分进行改造和剔除。而对其中的合理部分,尤其是在特定民族地区具有一定社会维系的价值功能加以充分的吸收利用。
  构建一个多元的法治生态须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俾、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5]
  
【注释】①此处所言“历史上的所有重大变法”,仅指历朝各代统治者维新意义上的改良,而不包括不同封建王朝的颠覆更替。许多王朝是在“自下而上”的革命中建立的,但改良变法始终是“自上而下”模式,从胡服骑射、商鞅变法到清末立宪无不如此。 
   
  ②“命价”与“血价”的划分有相当的科学性,其意义在于对实际的侵权损害的性质与程度进行了客观的区分。针对不同的损害,采取不同的措施,确能体现区别对待的实质精髓。本文虽仅以“赔命价”为标进行探讨,但“赔命价”与“赔血价”之间有内在的一致性。 
   
  ③“赔命价”习惯法是否只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特质内容而非汉族文化所包涵,笔者认为对此尚不能轻易断言。虽然在各种正式文献中没有相关记载,但决不能说明类似于“赔命价”的现象自古以来在汉族地区不存在,实际上“私了”现象就包含着“赔命价”的内容。“私了”不但古已有之,而且在当前民间仍然十分盛行,它反映出民间社会存在着一种对正统法统的不信任暗流,是以“亚文化”的形式存在着。 
   
  ④仅就“赔命价”习惯法而言,是否属于回潮表现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据笔者调查,“赔命价”的习俗实际上一直并未真正退出过历史舞台。在改革开放以前,一方面由于人为的伤亡事件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也由于私人所支配的物质财富极度匮乏,从而无法追求太多的钱财赔偿。但通过“赔命价”最终达成双方的和解,避免复仇的事例并不少见。只不过“赔命价”的数额不高,甚至以很少的财物,简单的方式就能解决。具体案例可参阅张济民主编:《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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