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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死亡事件昭示的制度缺陷是什么?

孕妇死亡事件昭示的制度缺陷是什么?


封正杰


【全文】
  因丈夫拒签手术同意书导致医院无法抢救并致孕妇死亡事件,引发了思考与辩论的浪潮,善良和痛惜使人们思考着造成这一悲剧的根源,表达了各种各样的观点,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追问。有人痛骂孕妇的丈夫,有人谴责医院,有人归罪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术前签字制度”。现在看到孕妇丈夫的落魄,又有人对其寄予了同情。
  但这一切,都没能触及这一事例的本质问题。
  一、并非智障人的孕妇丈夫难辞其咎
  孕妇丈夫是在医院清楚明白地向他说明了“其妻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拒绝签字的,电视报道证实该男子并不是一个“智障”人,不可能听不懂医生关于“其妻生命危急”的说明,但他仍然坚决拒绝医院救治其妻;结合双方的同居事实,该男子必然明知其妻病情的严重程度,但其却在妻子病到如此严重时才送入医院,而且在医院承诺欠费抢救以及病友承诺捐助医疗费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求医院只按“感冒”进行敷衍了事的治疗即可,其行为中存在危害其妻的间接故意是十分清楚的。
  此外,该男子在“拒签”背后必定有其心计,虽然我们还不能确知这“心计”是什么,但我们已确知该“拒签”行为具有明确的“危害孕妇生命”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依法应当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同情他。
  二、“救死扶伤”不能成为要求医院违法的理由
  谴责医院的观点认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医院的使命是救死扶伤”,但这些高调并不能成为强求医院违法的理由。医院挽救生命、救死扶伤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任何人都无权强求别人去违法,无权强求别人“奋不顾身”。如果有人建议你先奋不顾身地将孕妇丈夫绑架,以使医院能够因“家属不在场”而取得“医疗选择权”并救治孕妇,你愿意为了“帮助医院救死扶伤”而去坐牢吗?相信没人会愿意。
  因此,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医院在这一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
  三、“术前签字制度”是家属监护制度的体现,依法不能取消
  “医疗选择权”依法属于患者,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术前签字制度”的实质,是民事监护制度在医疗过程中的体现,即在患者失去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情况下,由其家属履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医疗选择权。这一权利义务的法定的,非经法定程序或法律规定不能推卸,不能获得。如果要改变术前签字的“家属监护制度”而实行“医院强制监护制度”,首先得改变我国的民事监护制度才可以。难道我们能以存在个别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致死的极端案例,就可以取消“近亲属监护”的监护制度吗?显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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