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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教授就党校文凭被拒司考案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

  而所谓调解,也陷入绝境,湖北省委党校一位领导对其明确表示,党校办学于理有据。
  这包括,自1983年至今,中共中央及中央党校下发的五份文件,譬如1983年《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1990年《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均明确列有“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两年以上班次的学院,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
  一位省级党校领导甚至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当事人告错了对象,“最该质问的是,为什么有些部门始终不执行党中央的文件,不服从党的领导?”
  但黄志佳不以为然,合乎文件未必合法,党校更应该模范守法才对,“如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那是不是民主党派、公司都可以自行颁布文件,再随意办学?”他说。
  此前,因党校文凭被司法考试以及自学考试拒之门外而引发的诉讼,并不罕见。而这些被认为“告对了对象”的诉讼却无一例外遭遇败诉。
  2006年,浙江学员许丽英因党校专科文凭不被全国自考接受,曾将浙江省自考委员会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最终败诉。法院判决意外认定党校文凭不是国家承认学历,“不被国家承认就是违法。”许丽英说。
  2004年,江苏学员沈中军也因党校文凭无法报考司法考试,而将当地司法局告上法庭,最终仍败诉。
  当年的原告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事情追究到最后就是党校函授学历的合法性问题,“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规,各持一端,而学员的利益被忽视了。”
  专家评论
  而现实中争议多年的党校函授文凭合法化疑难,在法学专家眼中,并非难事。
  有党校人士针对性指出,国民教育、军队教育和党校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的特色所在,这是国情所致。
  业界流传甚广的一篇《论党校文凭的合法性》文章,也认为,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只适用国务院管辖的国民教育,而无权涉及党的机关、军事机关的教育管理。
  但疑问在于,《教育法》附则明确了军校教育另行规定,却只字未提党校教育,法官黄志佳的逻辑是,“法律既没有排除,就意味着党校教育一样受其约束。”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均不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我国法律没有给特权留下生存的角落。
  他认为,但凡学历教育必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党内文件可指导党内培训,但只要党校涉及面向社会学员的学历教育,理应受国法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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