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的宗教政策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宗教信仰白花齐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各族人们的风俗习惯,保障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人们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现在信教将来不信教的自由;也有现在不信教将来信教的自由。由于民族关系的错综复杂,为了尊重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人们的宗教信仰,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法律上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是宗教不能干预政治、教育,公民的宗教活动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以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正确区别宗教与邪教
前面探讨了宗教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里宗教的前提都是国家承认和保护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社会意识。正因为宗教的这种特性,才使宗教具备了诸如秩序、平等、仁爱这些法律所需要的良好的品质,也正因为这样,才使人们心悦诚服的去信仰它,并由此获得对本身有利的结果,从而使整个社会走上和平有序的道路。邪教则不同,邪教表面上借助了宗教的表现和存在形式,但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的。它的存在与蔓延必定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给人类带来灾难。邪教不是宗教,虽然邪教也像宗教一样,宣扬某种教义,使人们去信奉它并为其服务,但邪教宣扬的那套教义与人们的善良、正义、仁爱等朴素的观念截然相反,违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邪教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蛊惑人们视听,使上当的人们去相信它,信仰它,这样的教义只能给信奉它的人们带来无尽的灾难,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在中国,李洪志所创立的“法轮功”就是这样的邪教组织。这个组织毒害了无数善良的人,现在已经被我国政府依法取缔。对于邪教组织,由于反人类、反社会的本质,各国政府的法律都不允许其存在,这也体现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需要。
三、展望宗教与法的未来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样,对于宗教与法这两种人类所创造的文明,它们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创新与发展。从宗教学的观点来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比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在进入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这种对超自然的力量的崇拜不是消失了,而是变的更加复杂,更加系统化,这就是宗教。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社会调控功能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伴随着产生了监狱、法律、军队等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法律取代了宗教的这种职能,成为了调控人们行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对各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会更加精细,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会更加重要,人类社会会更加依赖法律。对于宗教,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本身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人类最初的那种对神灵的畏惧而产生的盲目崇拜也已经逐渐趋向理智化,宗教对人们的精神控制作用正在减弱。但是,由于人类自身一定程度的无助性,人类不能完全超脱自我,宗教在安抚心灵方面的作用还是会长期存在的,宗教也会长期存在下去,宗教与法也仍然一样,共同协调着人类社会,促进人类的发展。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明确了宗教与法之间的关系,看到了宗教与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意识所不能代替的,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正确地处理好宗教与法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在社会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会对我们建设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