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法律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在我区法律服务队伍中人员遍布城乡。截至2007年6月底,全区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65家,法律服务工作者486名。其中86个所采取自收自支的运行机制,79个所与基层司法所合并办公。48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有5人。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也是面向基层的社区群众。2004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034家,其中担任乡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委会690家,担任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280家,担任其他组织的64家。开展各类业务67654件,为当事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4947.55万元。
(四)人民调解作用日益凸现。自1979年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和重建起,人民调解工作伴随着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进步,得以迅速发展。截至2007年6月底,全区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375个,调解员22694名。全区调解组织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2004年至2007年6月底,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6.6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6.2%。
(五)法律援助体系初步形成。2004年我区率先在全国建立起法律援助四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截至2007年6月底,全区有法律援助机构26家,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5071名。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7600余件,为12余万受援对象无偿提供了法律援助,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460余万元,为近50万贫弱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
(六)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保留必要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工作提供鉴定服务,但不得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截至2007年6月底,全区有司法鉴定机构74家,司法鉴定人663名。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三、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服务业发展相对于第一、二产业发展来讲较为滞后,服务业发展速度低于经济增长的平均水平。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业,我区法律服务业发展较为之后。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暴露出服务水平偏低、组织机构不合理、支撑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没有形成有利于法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机制。对法律服务机构性质的认识是否到位,决定了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社会公众法律需求作用的发挥。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市场机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对于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建设重视不够,对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以律师法律服务为例,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之初,律师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而法律顾问处是非营利性质的国家事业单位,经费便由国家统包,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管理。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虽然律师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社会对律师的作用也有相应的改变,但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不容乐观。应当说,律师执业环境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律服务组织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一个整体的律师业的社会地位还远未达到世界各主要国家律师业的普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