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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

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一席谈


李林 阮占江


【全文】
  主持人:阮占江
  对话时间:2007年11月18日
  对话地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楼
  对话人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
  李林,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等省市依法治市(省)法制宣传方面的顾问。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立法学,擅长法治与人权理论、比较立法学和宪政理论。现有《立法机关比较研究》、《比较立法制度》等二十多部著作。
  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
  主持人: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应该说,这是公民意识教育的词眼首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出现。作为一位长期研究法理学和立法学的学者,您如何看待这一提法背后蕴涵的法律价值信息?
  李林: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意义上,公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公民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人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体。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本身是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是在适应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公民意识教育都很重视。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新加坡在1960年就颁布了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年使用《好公民》教材。《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初步、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经济义务、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德国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集体观念教育,权威感教育、民族感教育和劳作教育等。日本公民意识教育的宗旨是:具备成为符合民主主义原则的国民自觉意识,持有成为社会及国家未来建设者而努力的态度,培养起关心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的良好修养,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而自主行动的能力。在国际上甚至提出了“世界公民教育”,国际政治社会化和教育研究委员会在1992年的圆桌会议上,把“制度转换中的政治意识和公民教育”列为主题。我国香港教育署推出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南》规定公民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在内容、形式、途径、模式等诸方面都有详尽的要求。我国台湾省在高中设有“公民与道德”课,以公民道德为经,公民知识为纬,范围包括教育、社会、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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