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张行政强制执行基本上由行政机关来做,不仅行政机关的决定应由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也应交给行政机关做。现在刑事判决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比如监狱是司法部管。民事、行政这一块的执行,也应交给行政部门去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既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需要,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必需。当然现在这样做条件也许不成熟,但至少今后应往这个方向发展。
行政强制应由法院授权
南都周刊:在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上,主要存在什么争议?
姜明安:主要争议在于,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程序约束应多一些,还是少一些,行政强制程序的设置主要应注重相对人权益保护还是主要应注重效率。大多数人主张限制多一些,比如进入住宅、进入经营场所、生产场所,必须要有严格的证件要求,至少要出具县以上行政机关批准文书;也有人认为程序约束应少一些,以有效惩治违法犯罪,特别是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如果设置过多的程序约束,就可能使坏人逃避惩治,使处在危险境地的公民受到生命财产损害的威胁。
南都周刊:有一些情况,如房子里正在杀人、强奸、贩卖毒品,还要去办证,肯定不行,这种情况下警察肯定应该破门而入。
姜明安:这种情况肯定要对犯罪分子马上实施强制措施。但这种情况毕竟是较少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主张行政强制程序应严格一些。尽管即时强制应该保留,比如抓假冒伪劣,如果事前告知对方,再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人可能已经跑了。但对于大多数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尤其是强制拆迁,可以不即时执行的,都应该采取事前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甚至应被执行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如果进入住宅和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搜查,应该有更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有搜查证、检查证。
南都周刊:如果这个证件是由行政机关自己颁发,仍然难逃程序被规避的风险。
姜明安:我建议由法院来颁发,不应让行政机关自己颁发,否则制约太少,会侵犯公民权利。如果目前法院限于人力,管不过来,尤其像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进入生产场所的情况非常多,无法都由法院审批,可考虑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来颁发检查证。
行政强制可转换成“官告民”
南都周刊:二审修改稿规定了,如果法院不受理某一项强制执行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去上级法院要求复核。此建议是由行政机关提出的,似乎表明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力关系仍在胶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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