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能不知道,你不立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权早已存在了,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很多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房屋拆迁条例等),甚至规范性文件拥有很多强制权了,而且这些权力很多被一些机关滥用。现在迫切需要立法,即制定行政强制法对之进行规范和制约。
南都周刊:但行政强制法毕竟要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力,既然单行法已有授权,这部法再授权还有必要吗?
姜明安:行政强制法确实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权的内容,但是这种赋权实质是限权,因为以此为限,今后的单行法,特别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不能随意规定其他强制种类了。另外,目前也确实有一些行政机关因为缺少强制权,导致执法过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生态环境领域)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尽管如此,但该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仍是规范强制权,而不是赋予强制权。
一切执行应交给行政机关
南都周刊:按照现行体制,行政强制的执行主要是由法院做,草案延续了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的原则。此原则仍存在争议吗?
姜明安:这一直是有争议的,现在二审时还在争。有人主张,行政强制执行应该更多由法院来做,以防止行政机关会滥用权力。比如许多银行认为,如果行政机关都有权力划拨存款,谁还来我们这里存钱啊。银行是企业,要对客户讲信用。他们认为最好只法院一家有这个执行权,如果不行,也要尽量减少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数量。
也有人认为,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主要发生在法院的执行环节,很多执行案子,当事人为了逃避执行,给法官行贿,而行政机关为保证执行,也要给法院和法官好处,法官有时是两头吃。这个执行权把法院的公正、法院的权威给严重损害了。
法院系统的人意见也不一致,有的迷恋这个权力,虽然嘴上不说,但还是希望法院有执行权。因为有这个权力可以获得很多好处。不过法院也有人不喜欢这个权力,认为拿走更好,会省去很多麻烦,才不想管这个事情呢。
南都周刊:强制执行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姜明安:在国外、境外,行政强制执行权一般认为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应该由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务省”)来做。根据裁执分离的原则,裁是司法行为,执是行政行为。是否应予强制执行,可由法院裁判,具体执行则由行政机关实施,法院可予监督(当事人对执行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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