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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决策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决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元素,银行业也不例外,但决策程序中法律意见的缺失恰恰构成了中国银行业最大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银行决策者做出毫无法律常识的可笑批示?如何避免决策者经全体讨论做出的决策竟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分析和基础,没有对起码的法律界限做出考虑?如何避免参与决策的个别领导由于个人的倾向偏好或喜怒哀乐随意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决策过程中,银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时如何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律顾问应处于咨询地位还是决策参与地位,法律意见是否还能因行政领导主观的拍板得以推翻,进而银行的决策是否能被保证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中展开,都是值得银行在设计未来科学的决策机制时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1、建立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参与银行重大战略决策
  为解决如上问题,必须在决策体系中引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首先是实行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首席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评估、防控方案的设计实施负总责,在决策机制中的地位应相对独立,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参加董事会议。作为董事会会议的参加者,首席法律顾问对董事会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把关;在对外签发任何重要的法律文件之前,都应该取得首席法律顾问的肯定性意见或者副署;另外,首席法律顾问还可以就集团重大战略和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做出评估报告,并在董事会上提出防控法律风险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建立法律顾问委员会制,规范专业委员会评审决策
  我国银行通常都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业务发展委员会以及人事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一些委员会吸收了个别法律人员参与,但由于往往采取“多数”表决制,这些法律人员未能利用专业判断发挥把关作用,更没有影响委员会决策及防控法律风险的地位,往往是跟着业务部门跑。为此,有必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资深法律顾问组成的法律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派员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评审决策,实行法律意见单独记录、法律风险一票否决制。另外,各专业委员会的评审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并由法律顾问监督其实施。需要完善的内容包括:确立法律顾问在专业委员会的地位,明确法律意见在评审考量中的权重,规范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建立各专业委员会对法律意见的反馈机制;统一规范专业委员会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慎选委员会成员,明确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责;进一步规范会议文件,特别是对反对意见和通过情况的记录;要求专业委员会对一些非常规性决议做出具体说明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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